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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152/2023-0349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3-3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5-30 16:55: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

  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

  三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7号)要求,切实解决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土地的,应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并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应公开、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并依法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以上证书及《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还应公示《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书》。

  (三)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进行建设,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不得提前交付。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要求,完成小区内绿化、道路、车位(车库)、安防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开发项目及配套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交付时间应避过当年供暖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四)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时,应主动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五)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如果项目烂尾或开发企业破产倒闭,负责解决项目后续建设或存在问题的接手主体。同时,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房屋交付质量及修缮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如买受人对商品房交付质量存在异议,可在质保期内向开发企业提出修缮要求,对拒不配合修缮整改的开发企业予以通报或关停项目网签。

  (六)项目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设置样板间,在项目完全交付使用前不得拆除。未设置样板间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前拆除样板间的,关停项目网签系统。

  (七)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约定施工合同各条款内容时,充分考虑预售资金监管拨付节点对预售资金的限制,不得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以到达约定付款时间、避免合同违约等为由申请提前拨付预售资金。并积极约定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明确约定各方责任内容,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防止项目烂尾。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八)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制度和预售许可公示制度,禁止违规预售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交付时间及标准、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是否全装修商品住房等进行严格审查。未达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商品房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均应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类购房款项。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十)各新建项目预售资金要严格按照《乌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进行监管,并按照相应节点依开发企业申请进行拨付,对逃避预售资金监管、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将通报其违规行为并关停网签系统,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三、规范房地产交易管理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约定的售房价格不得高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交的备案价格。

  (十二)开发企业应在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网签手续。

  (十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再办理土地抵押业务;如有房屋所有权已抵押或查封的,在抵押或查封解除前,不得售卖。

  (十四)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住宅、商铺等不同类型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应就拟定的商品房合同中涉及不动产状况信息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确认文件,合同中涉及不动产状况信息以确认文件内容为准。

  (十五)开发企业应做好商品房买受人购房辅助工作,及时提醒并协助买受人查询个人征信及贷款额度,因买受人个人征信或贷款额度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正常履行购房手续的,开发企业应无条件退还买受人一切费用。

  (十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切实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落实,保证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现住权和产权同步。

  (十七)规范前期物业管理。依法加强新建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监管,严禁前期物业服务指定、物业费随意定价等行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资料报送物业项目属地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项目承接查验工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备案,做好项目及资料交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协助筹备组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数据。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地产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不得代收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不得委托物业企业代发不动产权登记证及水、电、气、热卡等。

  (十九)各区住建局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方式,规范和加强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重点查处无资质开发、违规预售、逃避网签、挪用监管资金、捂盘惜售、捆绑收费、虚假宣传、订立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动查处、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各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违反上述要求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累计违反2条的予以约谈,累计违反3条及以上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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