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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装饰装修工程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5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十四部分   违反装饰装修工程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一条
    违法行为:关于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359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不申请质量核验投入使用的,或者施工单位将质量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积极整改回复的,处10000元罚款;
    (二)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不积极整改回复的,处15000元罚款;
    (三)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回复的,处20000元罚款;
    (四)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积极整改回复的,处35000元罚款;
    (五)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回复的,处50000元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关于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366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二)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不积极改正的,处以30000罚款;
    (三)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40000元罚款;
    (四)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处以45000元罚款;
    (五)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000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关于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368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质量事故,积极整改回复的,处以 5000元罚款;
    (二)未造成质量事故,不积极整改回复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三)未造成质量事故,拒不整改回复的,处以20000元罚款;
    (四)造成质量事故,积极整改回复的,处以30000元罚款;
    (五)造成质量事故,拒不整改回复的,处以50000元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关于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371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擅自对涉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停工整改回复,处5000 元罚款;
    (二)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停工整改,不及时停工整改回复,处7000元罚款;
    (三)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停工整改,拒不停工整改的,处 10000元罚款;
    (四)造成质量事故,责令停工整改,积极配合停工整改的,处15000元罚款;
    (五)造成质量事故,责令停工整改,拒不停工整改的,处 20000元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关于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376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该项材料费二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建设单位:
    (一)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积极整改的,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罚款;
    (二)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不积极整改,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点二罚款;
    (三)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点五罚款;
    (四)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积极整改的,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点八罚款;
    (五)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罚款;
    监理单位:
    (一)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积极整改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罚款;
    (二)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不积极整改,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点二罚款;
    (三)未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点五罚款;
    (四)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积极整改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点八罚款;
    (五)造成质量事故,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关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380
    处罚依据: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执行标准: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的罚款;
   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15万元的罚款;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处20万元的罚款;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处30万元的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381
    处罚依据: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执行标准: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的罚款;
    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15万元的罚款;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处20万元的罚款;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处30万元的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关于出租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384
    处罚依据: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一)通过自身协调减轻或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二)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6万元的罚款;
    (三)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7万元的罚款;
  (四)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处9万元的罚款;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处10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违法行为:关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385
    处罚依据: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的罚款;
    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6万元的罚款;
    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7万元的罚款;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处9万元的罚款;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处10万元的罚款。
    第十条
    违法行为:关于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有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388
    处罚依据1: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的罚款;
    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6万元的罚款;
    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7万元的罚款;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处9万元的罚款;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2: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执行标准: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的罚款;
    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20万元的罚款;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处25万元的罚款;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处3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关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389
    处罚依据: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执行标准: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四)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五)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六)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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