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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出的“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决策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要求,结合市住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保证集体领导和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领导班子。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局党组会形式决策。局党组会要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六条  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研究拟订城乡建设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3.讨论决定报请市委、市政府、自治区住建厅审批的事项和报请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审定以局或局党组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

  4.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年度工作意见、计划、方案、要点及年度考核检查、干部考评、奖惩等方面问题;

  5.审定以局或局党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市住建局直管行业性工作会议等重要活动的有关事项;

  6.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及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7.研究信访稳定工作和平安建设工作,处理涉及全局性稳定的异常、突发性重大事件、重大信访矛盾化解等方面的问题;

  8.研究决定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9.其他需要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机关和局属各二级单位有关编制、机构设置、人事调整事项;

  2.局机关和局属各二级机构科级干部任免;

  3.县处级干部推荐;

  4.优秀后备干部选拔、推荐;

  5.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不动产购置等;

  2.局办公场所、设施的建设、修缮、改造等工程项目;

  3.市住建局承建的市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安排;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及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计划;

  2.年度预算内一次性1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开支;

  3.对外捐赠、扶持资金的使用;

  4.大宗物品、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

  5.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由局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应按照确定议题、会议准备、讨论表决、做出决策、形成纪要的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局党组会议题由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其他班子成员或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深入调查研究,要依照有关规定,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二)会议准备。“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会议议题要经住建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决定会议内容。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事先做好准备,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住建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单位)提前准备。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三)讨论表决。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会议一般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由局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与会人员要充分酝酿讨论,对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向主持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充分听取其他班子成员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在讨论中与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会议决策。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四)做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已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提请复议,可上会复议,重新进行集体决策。

  (五)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并签发。

  第九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或与本人亲属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议题时,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统一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局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牵头实施。负责实施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决策执行情况,必要时要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一经形成,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维护集体决策,严格贯彻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在领导班子外散布不同意见,在局领导班子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第十二条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变更和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由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定。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做出临时处置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决策事项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时完成时,要主动做出解释,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住建局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局领导班子对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负总责。

  第十五条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公室根据职责,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局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六条局机关纪委在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向住建局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距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内容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住建局领导班子报告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局领导班子应将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决策而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报告的;

  第二十一条有意向局领导班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第二十二条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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