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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和改进市住建局机关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党委办公系统工作汇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令行禁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市住建局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组统一、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2.研究制定或调整党组成员工作分工。

  3.讨论研究全局系统工作的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

  5.研究决定重大改革事项。

  6.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安排。

  7.研究决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8.研究决定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通报有关违纪违法案件。

  9.研究大额资金使用(3万及以上)、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10.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11.党建方面的重大事项。

  12.其它应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党组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组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市住建局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组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多方面听取和采纳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1天发给党组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组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提议人推荐或由党组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议题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组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组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在一周内印发会议纪要。以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发。

  四、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约束制度

  (一)责任制度

  党组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组会议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组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个人无权决定由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党组一经作出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带头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即使对党组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除在会上提出讨论重新作出决定外,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二)自查制度

  党组每半年要对重大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采取“四查两看”: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决策范围、查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查决议执行中党组成员贯彻落实情况、查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看会议记录是否详实,看文件是否按规定签发。

  (三)群众监督制度

  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违反决策程序的;

  (2) 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 不如实向党组会介绍情况的;

  (4) 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5) 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6) 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组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会议决定事项落实

  提交局党组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局党组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在会议纪要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机关办公室将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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