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乌海市委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是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党务公开制度特指我局基层党组织将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的制度。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自觉把加强和规范党务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推进,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发扬民主、积极稳妥、依规依法的原则,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切实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加强和规范党务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推进,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发扬民主、积极稳妥、依规依法的原则,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切实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二)依规依纪,积极稳妥。党务公开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与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不断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探索加强党内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三)统筹兼顾,注重实效,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开展。区别党务公开的不同内容和对象,分类分层公开,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党总支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五)党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基本情况、党组织设立、换届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内表彰、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
(六)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主要职责,领导班子考核、述职评议等情况。
(七)党组织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情况,开展纪律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八)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度等情况;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十)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关爱帮扶困难党员群众等情况;
(十一)通报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情况等;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事项。
第七条 党支部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落实情况。
(二)党支部设置、主要职责、委员分工和党员基本情况等。
(三)党员学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创先争优”等情况。
(四)党支部换届选举、党费收缴等情况。
(五)党员发展计划、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等情况。
(六)组织党员开展专项学习教育活动情况。
(七)保障党员权利、落实党内监督、服务党员群众的情况等。
(八)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党务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员中公开;
(三)机关党务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党务公开程序
凡需要党务公开的事项,应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反馈、归档”的程序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一)提出。制定党务公开方案,拟定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方式等。
(二)审核。公开事项要从必要性、准确性、规范性等方面予以审核,并进行保密审查(对无法确定公开事项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的,对于业务方面的事项,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经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包含涉密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审批。重要事项报党的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超出职权范围的,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的组织审批的事项,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实施。按照经批准的党务公开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 反馈。及时收集、整理公开后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向党的组织报告,视情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
(六)归档。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开事项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方式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内部网络或内部公示栏发布等方式。
(二)在社会公开的,一般采用新闻媒体、及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形式,对公开涉及范围广、时限性强、需要社会周知的公开事项进行公开。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时限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原则上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分期公开、随时公开。
(一)长期公开。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党组织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事项,应当长期公开,长期公开须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起即时公开。
(二)定期公开。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事项,应定期公开,可视情况每季度或每半年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分阶段予以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随时公开。临时性、紧急性、应急性的事项,特别是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应当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即时公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经领导班子研究可适当延期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党务公开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基层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未按规定公开程序范围公开的;
(二)隐瞒或者捏造公开内容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实施公开,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会同机关纪检部门,对基层党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制度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9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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