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购买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6-01112 | 发文字号: | 0 | ||||||
| 发文机构: | 市直部门 | 信息分类: | 工作动态 | ||||||
| 概 述: | 关于购买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 ||||||||
| 成文日期: | 2026-02-2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2-27 10:34:5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购买在建商品房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拒绝无证交易
购买在建商品房前,务必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栋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资金缴存至指定监管账户
购房人可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确标注的信息,查询该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详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务必核对合同中载明的收款账户信息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标注的监管账户完全一致;所有购房款项(包括意向金、预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必须直接存入上述监管账户,对开发企业提供的非监管账户,应当拒绝支付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举报。
三、签订规范的备案合同
购房时务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已在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备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约过程中需同步督促开发企业通过“乌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备案程序,确保合同内容与备案信息一致,切实保障交易合法性及自身合法权益。
四、警惕中介违规代理,选择合规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行业监管规定,严禁代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为此类项目提供居间、代理、宣传推广等服务。购房人通过中介机构选房时,应核实其是否具备合法经纪资质,并主动要求中介出示所代理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特别提示:广大市民朋友在购买商品房时,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持理性判断,审慎作出购房决策,仅可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其他任何主体签订的购房合同均无法律效力。请务必仔细核对企业名称,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如您在选房、购房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存在以下或疑似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反映:
5.以虚假宣传、诱导欺骗等方式促使购房人签订违规或不规范购房合同的。
举报电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987738
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让我们共同筑牢购房安全防线,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暂停销售项目2个:萄园雅居、祥源大厦。
全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可正常销售的在建项目共7个:
括号内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栋,不加括号项目为全部取得。
全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共6个:
1.广纳新都汇;
括号内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栋,不加括号项目为全部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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