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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购买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152/2026-01112 发文字号: 0
发文机构: 市直部门 信息分类: 工作动态
概       述: 关于购买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成文日期: 2026-02-2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2-27 10:34:5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购买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6-02-27 10:34:58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购买建商品房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拒绝无证交易

  购买在建商品房前,务必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栋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资金缴存至指定监管账户

  购房人可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确标注的信息,查询该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详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务必核对合同中载明的收款账户信息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标注的监管账户完全一致;所有购房款项(包括意向金、预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必须直接存入上述监管账户,对开发企业提供的非监管账户,应当拒绝支付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举报。

  三、签订规范的备案合同

  购房时务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已在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备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约过程中需同步督促开发企业通过“乌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备案程序,确保合同内容与备案信息一致,切实保障交易合法性及自身合法权益。

  四、警惕中介违规代理,选择合规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行业监管规定,严禁代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为此类项目提供居间、代理、宣传推广等服务。购房人通过中介机构选房时,应核实其是否具备合法经纪资质,并主动要求中介出示所代理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特别提示:广大市民朋友在购买商品房时,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持理性判断,审慎作出购房决策仅可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其他任何主体签订的购房合同法律。请务必仔细核对企业名称,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如您在选房、购房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存在以下或疑似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反映:

  1.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的;
  2.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格、优惠措施等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的;
  3.   未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4.   要求将购房款转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5.以虚假宣传、诱导欺骗等方式促使购房人签订违规或不规范购房合同的。

  举报电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987738

  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让我们共同筑牢购房安全防线,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暂停销售项目2个:萄园雅居、祥源大厦。

  全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可正常销售的在建项目共7个:

  1.   广纳九里书香A区;
  2.   广纳九里书香B区;
  3.   山河国际;
  4.   碧桂园二期;
  5.   新天地·鸿公馆(12#楼A、B座);
  6.   金田·第四城(商业:S2#楼;住宅:1#—11#楼、13#—19#楼);
  7.   乌达区幸福二期(6#A、B座,6#商业)

  括号内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栋,不加括号项目为全部取得。

  全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共6个:

  1.广纳新都汇;

  1.   三金滨河广场住宅楼;
  2.   鼎盛花园(商业:S1#楼;住宅:9#、11#、12#楼);
  3.   新天地·鸿公馆(外围商业楼);
  4.   陶然印象19号楼;
  5.   金田·第四城(住宅:12#楼)。

  括号内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栋,不加括号项目为全部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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