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发布乌海市2024年5月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4-04144 | 发文字号: | 0 | ||||||
发文机构: | 市直部门 | 信息分类: | 数据发布 | ||||||
概 述: | 关于发布乌海市2024年5月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6-17 13:51:2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三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乌海地区建筑市场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变化情况,通过调查、搜集、整理和测算,现将乌海市2024年5月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发布如下:
一、《乌海市2024年5月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由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并发布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市场价格,包括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且为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存放地点的价格。
二、材料信息价按照材料除税价(不含税) 价格、材料含税价格及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发布。材料( 增值税)平均税率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 平均税率表》。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项目,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改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的规定计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 2017 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项目,采用一般纳税人计价的,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除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也应按材料除税价格计价;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照材料含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按材料含税价格计价,台班单价中折旧费、检修( 大修) 费、维护费、安拆及场外运输不再调整。
三、材料价格信息不列具体品牌,属于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导性价格,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市政维修养护、抗震加固工程,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新型材料、高级装饰装修材料、各类设备以及《乌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未公布的各种建筑材料的价格可由甲、乙双方现场认定或依据购货合同协商解决。
四、内蒙古自治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缺项、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的新材料、新工艺、新做法,如果是一次性使用的,可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会同建设单位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整理相关资料上报乌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经乌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人员施工现场实地测算后,出具补充单位估价表的批复,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定额服务处备案。
五、预拌混凝土价格中已包括复合外加剂,如使用其他特殊混凝土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六、施工现场实际用电、用水费用标准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不同时,发承包双方可依据相关票据,结算时据实调整。
七、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和市场供求关系影响,我市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出现较大波动,请参建各方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需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能够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因素,有效防范因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波动期间材料价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式)。
八、参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内建标〔2021〕93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现行预算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内建标〔2021〕 148号),详见附件1、2。
九、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内建标〔2022〕45号),详见附件3。
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内建标〔2023〕227 号),详见附件4。
十一、本文由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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