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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投诉(举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受理办法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152/2020-019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投诉(举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受理办法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8-06-11 18:03:1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投诉(举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受理办法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为规范受理投诉(举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在工程造价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部令)、《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文)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187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投诉受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全权负责。

  一、受理范围

  受理任何组织和个人(简称投诉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简称被投诉人)在资质、资格申请以及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文)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二、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未进入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的。

  投诉事项未由相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投诉对象明确,事实清楚的。

  投诉人对已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且提出新的证据的。

  投诉人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第一次提出投诉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内容事实不清,或无明确的投诉对象、无明确的违法行为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

  3).已经受理或已做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且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4).已经或者正在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5).办公厅信访处已经受理或已经信访终结的投诉。

  三、受理登记

  (一)投诉形式可以是来信、来电、来访等,且投诉的材料应真实、合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设专人负责投诉的受理工作。

  (三)负责受理投诉的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书,且为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四)投诉受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站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后确定经办人。经办人应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对受理事项及时承办,不推诿敷衍,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束,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说明情况。

  (五)需要转送的,按规定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六)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投诉为收到完整的书面投诉材料之日起计算。

  (七)实名投诉

  投诉人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进行投诉,并提供可建立联系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1.通过来信、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投诉的(即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授权代表投诉人,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期限和事项。

  投诉人是个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收到投诉书后,投诉书内容不全,或缺少必要材料的,应电话通知投诉人补齐相关内容,补充需要的材料,重新递交投诉书。未按要求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投诉。

  2.通过来访、电话形式投诉的

  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投诉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投诉事项。同时区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属于受理范围的,详细了解投诉的具体内容,重要情节应向投诉人复述确认。

  (2)对内容宽泛,表述不清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八)非实名投诉

  对于非实名投诉,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没有具体事实或定性结论的,不予受理。

  2.反映的事实具体,先进行初步核实,即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核实,或要求被投诉人做出说明。如情况属实,除不反馈投诉人外,按实名投诉举报等同处理。

  四、办理程序

  总站在收到投诉书或其他形式投诉登记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以收到投诉书或其他形式投诉登记的日期起即为正式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总站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详情及处理意见提交。

  情况复杂或需要专家评审的投诉事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最多为3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

  (一)投诉撤回

  投诉处理决定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二)处理决定

  经办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投诉事项属实的,依据有关法规、制度提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建议,经站领导同意后报住建厅核准,核准后下达“投诉事项处理决定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结果反馈

  应将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单位和执业人员。投诉决定在住建厅和造价总站门户网站公示。

  六、立卷归档

  应将受理、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装订、立卷归档,保留期限为3年。

  七、其他要求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受理投诉时,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部令)规定的受理程序及处理办法;对作出书面的处理决定应报住建厅核准后作出。

  (二)被投诉人应严格按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部令)规定的义务,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各盟市管理机构负责的属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涉及投诉、举报相关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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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