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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152/2023-12350 发文字号: 乌建局政字〔2023〕53号
发文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9-1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9-15 16:54:3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内建房〔2023〕10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带动建筑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建领域低碳绿色发展,力争到2023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2%左右,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左右。现就做好装配式建筑发展通知如下。

  一、落实目标任务

  (一)压实属地和行业部门责任。持续推动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到2023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2%左右,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左右。2023年起,新建装配式建筑要全面实行装配式全装修,力争到2025年海勃湾区商品房装配式装修率达到30%以上。

  (二)培育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产业基地。持续培育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重点企业。巩固现阶段打造的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成果,支持原有重点企业实施装配式技术迭代升级,支持钢结构装配式技术体系提升应用,不断扩大生产能力。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集成作用,培育一批利用装配式建筑开发建设的骨干企业,充分发挥设计、生产和施工企业的推动作用,全面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能力和整体建造水平。

  二、拓展应用范围

  (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做表率。2023年起,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采用装配式建筑,并从项目立项、财政评审、规划阶段予以明确,逐年提高装配率;政府投资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业务技术用房、医院、学校、科技馆、体育馆等各类公共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用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不低于50%,以后逐年按10%比例增加,确保2025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比例实现70%的目标。

  (二)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领域。社会、企业投资的商品房、公共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大型商场等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地上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规模要达到总规模的20%,以后逐年按5%比例增加,确保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左右。

  (三)发展农村装配式低层住宅。鼓励集中建设的新农村住宅小区及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加强对装配式低层住宅技术的研究,鼓励农村采用轻型钢框架结构、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以及其他低成本、高性能的适用性装配式建筑体系,逐渐转变农村住宅建设模式,不断提升农村住房品质。

  (四)推广应用装配部品部件。坚持先横向后竖向的原则,先推广应用“三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探索混凝土现浇与装配式协同配合的质量与效益最佳契合点。鼓励公共建筑优先选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和农房建设。推广装配式装修,提高整体卫浴、集成厨房、整体门窗等建筑部品的产业配套能力,逐步形成标准化、系列化的建筑部品部件供应体系,推进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推行菜单式装修,满足个性化需求。推进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等采用装配式装修安装建造。

  三、强化部门协作

  (一)项目立项。对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投融资项目,市区两级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将装配式建造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范围,组织评估评估机构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的项目应按有关造价核定估算总投资,重点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装配式建造技术、装配率和投资等内容。

  (二)土地供应。供地面积总量中要落实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要求。在土地供应、开发建设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拟供应宗地规划设定条件,编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监管。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责成市区两级质量安全技术机构按照分级管辖权限分别做好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阶段严格把控,同步前移监督抽检关口,多举措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指标落实情况、质量监管、施工现场实施情况、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四、明确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依法对所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执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后期设计文件发生预制率、装配率等涉及核心指标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建单位应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否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对使用装配式建造形式的建筑在编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同时提交装配式建筑策划方案,明确装配式部品部件使用及按幢进行的装配率计算指标等情况,并纳入报建方案一并进行规划报建。相关专业在设计文件中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书及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书,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面积、结构体系、适用技术、预制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部品部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筑、结构、外围护、设备管线及内装应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 的要求,对所审查的装配式建筑进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技术审查,复核装配率指标,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报相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对未执行装配式建筑政策,未明确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等专项设计说明及 未实现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关于装配式建筑存在 的相关问题且不得出具合格书。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注栏中要注明所审查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面积。

  (四)施工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的装配式建筑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 组织施工。对要求复验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无复验合格 报告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对实行非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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