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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152/2021-075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2-1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12-18 18:24:3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精神,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我局2019年11月8日制发的《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17         

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评价、使用、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管理进行采集、计分、评价。

第四条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指导、建设全市物业管理信用监管平台的使用以下简称信用监管平台)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结果公布,监督指导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定期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进行征集、考核、汇总、核查、上报;监督指导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日常评价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信用信息的采集、计分、评价、核查工作并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做好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项目经理及以上从业人员)、所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的填报,配合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确认、提交、处理、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考核信息。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时间。(见附表1)

2.物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学历、联系电话。(见附表2)

3.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小区物业人员配备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情况、配套设施基本情况等。(见附表3)

(二)考核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管理中的周考核、月考核、年考核以及信用信息加分项。

第九条 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方式,向注册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文档填报,并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报变更。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材料,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核,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出具修改考核结果的通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经上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其中内容。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分级实施,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随时向街道办事处、社区申报信用信息加分项。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周考核、月考核、年考核,考核结果逐级上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评价结果该季度物业服务企业周考核平均分和月考核平均分之和,并上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定期评定。每年一季度评定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汇总本地区内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上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后,于当年3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多渠道公布示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详见附表4)执行,综合评定信用等级。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考核周期届满,分值存档,次年重新考核记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90分以上
含90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80分
含80分以上至9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60分
含60分以上至8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失信行为,经查实信用等级为不合格

(一)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

(三)因物业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五)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六)拒不上报企业信息、拒不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的;

(七)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以上的;

(八)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

(九)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的应用

第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询物业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作为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的考评内容;

(三)作为各类创先评优的考评内容;

(四)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权重;

(六)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七)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1.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最终评标结果基础上加5分;

2.在全市物业项目创优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4分 ;

3.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4.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评定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最终评标结果基础上加4分;

2.在全市物业项目创优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3.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4.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定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1.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2.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最终评标结果基础上加1分;

3.在全市物业项目优秀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1分;

4.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5.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四)评定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列入整改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惩戒对象对其予以重点监管,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

2.不得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对原有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到期的不得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3.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4.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5.外地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被评定为D级(整改企业)的,按照上述规定落实整改要求。市住建局将评定结果书面告知外地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或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结果作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聘用该企业。

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查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并按规定在评标时给予企业加分,或限制企业投标。

第二十条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从事物业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信息的监管,及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信息或不良信息进行统计上报,并在对信息统计上报不及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住建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各区物业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中扣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合理调整《评分标准》关于评分具体内容、评分依据、分值比例和评分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乌建委政字〔2016〕59号)同时废止。

:1.《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2.《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表》

4.《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

5.《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考核表》

6.《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汇总表》
 


附表1

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物业项目名称

注册时间


附表2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职务

学历

证书

联系电话

备注: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法人代表、经理及项目经理


附表3

物业服务项目信息表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项目

地址

项目

经理

姓名

电话

开发建设单位

所属街道、社区

占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绿化面积

物业用房面积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

 

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间

小区物业人员配备情况

项目经理

专业技术人员

保安

保洁

其他

物业服务收费情况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类别

多层

高层

别墅

办公

商业

其他

建筑面积(㎡)

服务标准

(元/月㎡)

户数(户)

收费

情况

物业费

总额

收缴率

配套设施基本情况

地上停车位

车位数

地下停车位

车位数

停车服务费

(元/月/位)

停车服务费

(元/月/位)

物业管理用房

总面积

是否备案:

物业管理用房地址

其中

办公用房

面积:

位置:

仓储用房

面积:

位置:

营业用房

面积:

位置:

门  卫

面积:

位置:

议事活动用房

面积:

位置: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电梯(部)

高压水泵(泵组)

中水系统

监控摄像头(个)

垃圾站(个)

低压变电站(座)

化粪池(个)

燃气管道

路灯(个)

消防设备(套)

楼宇对讲

外墙保温


附件4

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汇总表

序号

考核类型

考核

周期

考核

条数

考核

分值

1

乌海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

(周考核)

19

25

2

乌海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

(月考核)

36

55

3

乌海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

(年考核)

11

20

4

乌海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

(信用信息加分)

19

20

总计

85

120


(二)周考核

考核周期:周     考核条数:19

考核分值:

25

标准内容

规定

分值

评分细则

分值

一、基础要求

2

1、建立维修服务制度。

1

符合

1

不符合

0

2、有维修登记和回访记录。

1

符合

1

不符合

0

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4

3、落水管、排污管道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

2

符合

2

不符合

0

4、路面井盖无缺损、无丢失,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2

符合

2

不符合

0

三、消防、车辆管理

5

5、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2

符合

2

不符合

0

6、消防通道(小区道路、楼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无堵塞占用现象。 

2

符合

2

不符合

0

7、无飞线情况。

1

符合

1

不符合

0

四、环境卫生管理

14

8、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桶无外溢堆放。

1

符合

1

不符合

0

9、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有消毒灭杀记录。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0、垃圾桶桶身、桶盖整洁无破损。

2

符合

2

不符合

0

11、楼道栏杆卫生整体清洁,无破损、无明显污渍。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2、楼道地面及墙面无破损、污渍、乱涂乱画、小广告等。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3、楼道楼门完好干净、整体清洁,无明显污渍。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4、楼门天台(单元门外顶部挡雨台)无乱堆乱放。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5、车棚地面、棚顶、栏杆等无破损。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6、车辆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现象,车棚卫生整洁。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7、对业主占用公用部位饲养宠物、家禽、家畜,发现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

符合

2

不符合

0

18、排放油烟导致墙面污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9、电梯轿厢、井道保持清洁。

1

符合

1

不符合

0


(三)月考核

考核周期:月     考核条数:36

考核分值:

55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分值

一、基础要求

16

1、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

符合

1

不符合

0

2、物业按标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1

符合

1

不符合

0

3、公示物业服务“业主须知”和相关部门、单位投诉电话。

1

符合

1

不符合

0

4、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电工证、消防管理员证,20部电梯以上要求安全管理员证)。

1

符合

1

不符合

0

5、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1

符合

1

不符合

0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保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1

符合

1

不符合

0

7、随机走访20户业主,进行物业服务质量民意调查(单独使用物业测评系统统计)。

10

每走访一户,非常满意0.5分,基本满意0.3分,不满意0分

0-10

二、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3

8、房屋各类标识齐全完整,并符合规范(楼栋号、单元号、小区楼栋指示牌)。

1

符合

1

不符合

0

9、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0、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户外置物架、鸽子笼等,发现后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1

符合

1

不符合

0

三、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14

11、共用配套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2、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求有记录(二次加压泵、消防设施、电梯、监控、化粪池、照明灯具)。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3、共用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无事故隐患。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4、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5、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的保障措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6、制定停水及事故应急预案。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7、制定供电系统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记录完整。供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符合规定。

2

符合

2

不符合

0

18、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正常使用。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9、监控设备外观完好,可正常使用。

1

符合

1

不符合

0

20、电梯按规定或约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

1

符合

1

不符合

0

21、电梯机房通风、照明良好。

1

符合

1

不符合

0

22、物业服务企业与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电梯维保合同。

2

符合

2

不符合

0

四、保安、消防、车辆管理

7

23、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1

符合

1

不符合

0

24、有秩序维护员24小时值班及巡逻记录。

1

符合

1

不符合

0

25秩序维护员持证上岗(保安证)。

1

符合

1

不符合

0

26、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外来车辆进出有登记。

1

符合

1

不符合

0

27、消防通道标识标线规范、清晰,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2

符合

2

不符合

0

28、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完善,按规定位置停放,管理有序。

1

符合

1

不符合

0

五、绿化管理

7

29、小区内绿地设有温馨提示牌和宠物便便箱。

1

符合

1

不符合

0

30、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等现象。

2

符合

2

不符合

0

31、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

2

符合

2

不符合

0

32.绿地内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

2

符合

2

不符合

0

六、精神文明建设

4

33、建立物业企业党组织,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

2

符合

2

不符合

0

34、创造条件,积极配合、支持并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

符合

2

不符合

0

七、信访投诉

4

35、信访投诉案件

2

2

发生1起信访投诉案件

1

发生2起及以上信访投诉案件

0

36、网络投诉案件

2

2

发生1起网络投诉案件

1

发生2起及以上网络投诉案件

0


(四)年考核

考核周期:年     考核条数:11

考核分值:

20

标准内容

规定

分值

评分细则

分值

一、基础要求

18

1、在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接受查验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2

符合

2

不符合

0

2、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社区)按照招投标程序或依法取得物业服务项目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

符合

2

不符合

0

3、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2

符合

2

不符合

0

4、房屋及其公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

2

符合

2

不符合

0

5、建立业主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查阅方便。

2

符合

2

不符合

0

6、制定电梯、消防、水、电、气、暖、通讯、沙尘、大风、暴雨、地震、暴雪、严寒、和盗抢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

符合

1

不符合

0

7、按照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日常演练。

1

符合

1

不符合

0

8、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

2

符合

2

不符合

0

9、物业服务企业至少半年公开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2

符合

2

不符合

0

10、物业服务企业完善智慧小区建设。按照智慧小区设计标准完善10项及以上系统建设)。

2

符合

2

不符合

0

二、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2

11、按规定使用物业用房,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

2

符合

2

不符合

0


(五)信用信息加分

考核周期:年     考核条数:19

考核分值:

20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分值

1、国家级表彰

1

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1

2、自治区级表彰

1

1

3、市、区级行政部门表彰

1

1

4、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1

1

5、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1

1

6、企业人员入选自治区级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委员会

1

1

7、获得自治区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1

1

8、获得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1

1

9、获得市、区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1

1

10、获得市、区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1

1

11、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2、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企业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3、积极参与全市、自治区举办的各类物业管理大赛及相关活动;在大赛或相关活动中取得名次

2

积极参与

0.4

取得团体奖

1

取得单项奖

0.6

14、社区居委会、办事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1

符合(社区出相关说明并盖章拍照上传)

1

不符合

0

15、年度收费率达到90%、80%、70%以上(经核实)

1

年度收费率>90%

1

80%<年度收费率≤90%

0.8

70%<年度收费率≤80%

0.5

年度收费率≤70%

0

16、一年内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文体活动累计达三次以上(经核实)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7、运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管理档案分类科学、便于查询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8、积极参与自治区、地方创优达标项目

1

符合

1

不符合

0

19、经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

1

符合

1

不符合

0


附表5

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考核表

             年   月  日

考核类型:

(□处打

周考核 □        日——      

月考核 □    

年考核 □    

信用信息加分 □    

检查单位:(盖章)

序号

检查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

得分

项目经理签字

检查负责人(签字):           


附表6

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汇总表

汇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周考核评分       日——      

□ 月考核评分   

□ 第    季度评分      □       年度总分

序号

企业名称

周考核

(平均分)

月考核

(平均分)

年考核

(分)

信用信息加分(分)

总分

信用

等级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