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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网站公示 (第一季度)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66A/2023-132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网站公示 (第一季度)
成文日期: 2023-03-31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3-31 09:07:3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网站公示 (第一季度)
发布时间:2023-03-31 09:07:34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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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乌海市海勃湾区格莱美音乐餐吧 乌城罚决字〔2022〕第1号 2021年9月开始在滨河运动公园东、原伟胜国际酒店进行格莱美音乐餐吧装饰装修施工,该项目开工前未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并处叁万元(30000元)的罚款。 3 2023/01/05
乌海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乌城罚决字〔2022〕第2号 2009年9月开始在海勃湾区滨河街道施工建设伟胜国际酒店(金税苑商业A座)项目,2013年1月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改正,并处叁万元(30000元)的罚款。 3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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