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政策解读:《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6-04199 | 发文字号: | 0 | ||||||
| 发文机构: | 0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政策解读:《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8-12 15:30:0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一、主要内容
(一)相关定义
1.存量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现)售的商品房不属于存量房。
2.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当事人通过“乌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不包括房屋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中介服务费等。
全额付款:一次性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分期付款;
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首期房款+申请贷款+补充未审批差额。
注:如果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前已支付定金,该定金在支付房款时转为房款的一部分,存量房交易资金也包括此部分。
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由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第三方托管机构、开户银行等单位实现业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落实存量房交易资金全流程信息化闭环监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内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乌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现)售的商品房不属于存量房。
(三)监管模式
1.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托管机构作为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设单位和监管实施单位。
2.第三方托管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管银行。
3.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负责对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进行监管。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负责对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管原则
1.资金监管以自愿监管为原则。
2.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实行全额监管,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放弃资金监管不影响网签合同备案、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
(五)监管银行准入条件
1.遵守《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规定。
2.具备保障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能满足信息互通共享。
3.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委托协议》。
4.监管银行确定后,第三方托管机构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六)账户开立要求
1.第三方托管机构在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业务的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2.专用存款账户内的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应当单独核算收支,不得提现和挪用。
(七)交易资金存取
1.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当事人通过“乌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时,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
2.《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明确交易资金划转节点、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八)利息归属
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如交易完成,按《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将本息及时划转到约定账户;如交易未达成,原路退回交易资金。
(九)监管程序
1.买方全额付款购买存量房的:
签订合同和监管协议——全额资金到账——过户登记和抵押登记——打款至约定账户。
2.以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
贷款预审核——签订合同和监管协议——审核贷款——全额资金到账(贷款审批告知单金额+剩余房款)——过户登记和抵押登记——打款至约定账户。
(十)监管资金划转
1.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第三方托管机构按《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监管资金划转至约定账户。
2.监管银行在接收到第三方托管机构划转指令后的1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
(十一)解除资金监管
1.双方协商一致——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申请撤销——原路退款。
单方拒不配合撤销监管的,守约方凭生效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可单方面申请撤销监管、原路退款。
2.交易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应先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十二)禁止行为
1.第三方托管机构不得向交易当事人收取任何资金监管服务费用。
2.第三方托管机构、开户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资金监管中获取的交易当事人的有关个人信息,应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泄露交易当事人信息。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不得故意诱导或违背交易当事人意愿规避交易资金监管、协助交易当事人虚假申报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及其他禁止行为。
4.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还有参照《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内规定的其他违反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十三)惩戒措施
1.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展存量房交易经纪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罚款等措施。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反本办法的监管银行,由第三方托管机构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取消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资格,并暂停或中止其新增监管业务。
3.对违反本办法的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时间:2026年8月12日。
三、解读机关
《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解读机关: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473-—206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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