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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152/2026-02608 发文字号: 0
发文机构: 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6-05-18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5-18 12:00:4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对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乌海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乌建局政发202210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乌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二、政策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内建房〔2023161号)

三、基本框架

乌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共计九章、三十一条,对监管银行及账户、预售资金托管、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涵盖了预售资金监管各个方面,在保留原本政策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四、重点内容

(一)总则 主要明确《监管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预售资金定义、监管原则与监管周期,厘清市住建局、第三方托管机构、监管银行、人行乌海市分行、乌海金融监管分局的监管职责,确定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方可申请预售许可的基本要求。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 主要规定监管银行由第三方托管机构公开招标、经多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入库;明确一个预售许可证可开立1—2个监管账户,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要求开发企业、第三方托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监管与托管协议,将监管信息公示并纳入购房合同。

(三)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 主要规定预售资金须全额存入第三方托管账户,购房人直接缴存、贷款资金直接划转,严禁开发企业私收资金;明确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与非重点监管资金,按房屋备案价分档确定重点监管额度标准;重点监管资金按主体封顶、二次结构、装饰装修、市政配套、五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首次登记等节点分比例留存与释放,实行双线管控,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申请、现场核查、审核拨付流程,明确驳回情形与办理时限。

(四)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 主要规定监管终止条件为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明确终止监管申请材料、银行核实、第三方复核、出具终止通知、账户注销及备案的全流程;约定合同解除后的退款规则,未拨付资金由托管账户退还,已拨付资金由开发企业自行退还。

(五)监督管理 主要规定项目停工即暂停资金支付、破产清算按法律规定处置资金;明确开发企业、第三方托管机构、监管银行、贷款银行、监理机构的违规情形与处罚措施,包括暂停拨付、关闭网签、撤销资格、诚信惩戒、依法追责等。

(六)附则 主要规定《监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委托协议、项目托管协议、三方协议三类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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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