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6-02608 | 发文字号: | 0 | ||||||
| 发文机构: | 0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乌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 ||||||||
| 成文日期: | 2026-05-1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5-18 12:00:4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对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乌海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乌建局政发〔2022〕10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乌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二、政策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内建房〔2023〕161号)
三、基本框架
《乌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共计九章、三十一条,对监管银行及账户、预售资金托管、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涵盖了预售资金监管各个方面,在保留原本政策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四、重点内容
(一)总则 主要明确《监管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预售资金定义、监管原则与监管周期,厘清市住建局、第三方托管机构、监管银行、人行乌海市分行、乌海金融监管分局的监管职责,确定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方可申请预售许可的基本要求。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 主要规定监管银行由第三方托管机构公开招标、经多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入库;明确一个预售许可证可开立1—2个监管账户,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要求开发企业、第三方托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监管与托管协议,将监管信息公示并纳入购房合同。
(三)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 主要规定预售资金须全额存入第三方托管账户,购房人直接缴存、贷款资金直接划转,严禁开发企业私收资金;明确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与非重点监管资金,按房屋备案价分档确定重点监管额度标准;重点监管资金按主体封顶、二次结构、装饰装修、市政配套、五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首次登记等节点分比例留存与释放,实行双线管控,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申请、现场核查、审核拨付流程,明确驳回情形与办理时限。
(四)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 主要规定监管终止条件为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明确终止监管申请材料、银行核实、第三方复核、出具终止通知、账户注销及备案的全流程;约定合同解除后的退款规则,未拨付资金由托管账户退还,已拨付资金由开发企业自行退还。
(五)监督管理 主要规定项目停工即暂停资金支付、破产清算按法律规定处置资金;明确开发企业、第三方托管机构、监管银行、贷款银行、监理机构的违规情形与处罚措施,包括暂停拨付、关闭网签、撤销资格、诚信惩戒、依法追责等。
(六)附则 主要规定《监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委托协议、项目托管协议、三方协议三类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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