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策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2-05037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策解读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10-12 10:25:0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一、规范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在使用资金性质方面,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在具体项目范围方面,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二、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先前《办法》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三、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修改后的办法还删去了第十七条第一款,即删去了“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定;从事其他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备案”。
四、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发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进行监督,不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准入门槛。此举目的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