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1-07457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
| 成文日期: | 2021-11-1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11-15 16:53:4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一、出台背景
2020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明确提出: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相关要求,制定了《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工作细则》中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审批条件、审批流程、践诺监管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施工许可时,可选择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未批先建”项目和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二)审批条件
1.容缺受理审批条件。建设工程取得用地、工程规划手续后,允许建设单位取得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图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审查报告后,可容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建设单位需对取得图纸审查合格书前不违规进行地基基础底板及以上施工等具体事项和内容作出明确承诺。
2.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一是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实行质量安全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仅需对施工现场满足质量安全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即可;二是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制。对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建筑安装费用小于400万元、总高度小于12米、单层高度小于6米且不超过二层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小学校舍、幼儿园、病房楼、养老建筑除外),勘察、设计企业对施工图纸满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审批程序
1.容缺受理。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时,根据情况可选择容缺受理审批。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建设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建设单位补正补齐所欠缺的材料后,予以办结。
2.告知承诺制。在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据此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践诺监管
各类承诺书要在“信用中国(内蒙古乌海)”网站进行公示,并建立电子档案和公示台账。同时将审批结果和承诺书及时推送至监管部门用于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有效互动衔接。
解读人:慕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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