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服务水平,规范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计价依据是指国家、自治区颁发的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及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工程造价文件和各专业工程估价表等。
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国家、自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进行答疑和补充说明。
造价纠纷调解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和矛盾进行调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市政维修养护、抗震加固、城市轨道交通等)计价依据解释与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活动。
第四条 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计价依据由发布单位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章 计价依据解释
第六条 计价依据解释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处理,盟市造价管理机构难于处理的,由盟市造价管理机构报送自治区造价管理机构处理。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已经处理,但咨询人认为处理不当,也可向自治区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七条 计价依据解释形式
一、口头解释:是指对咨询人咨询的问题不需作出书面答复,仅作口头明确答复或解释;
(一)电话解释:是指对计价依据中一些较为简单问题的解释;
(二)来人解释:是指咨询人咨询的问题较多且较复杂,需咨询人一方或多方当面陈述问题,然后由专业人员作出解释。
来人、来电解释既可以是争议双方共同要求,也可以是单方面要求。适用于对国家政策、清单计价规范、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等一般性规定的理解或争议内容。
二、书面解释:是指对咨询人咨询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书面解释适用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或争议双方一方未完全执行相应规定的问题。
争议问题由争议双方或一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凭委托方的委托合同参与,但不能提交争议问题。
对来人、来电解释问题时,接待人应按相应表格对咨询事实进行记录,单位应指定专人统一保管,作为今后年度工作统计、定额解释、修编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计价依据书面解释的,咨询人应先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来人来函解释记录表”(见附表1)。属于受理范围内的申请,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对于计价依据已有明确规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问题,不予受理。
第三章 造价纠纷调解
第十条 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纠纷时,自治区直管工程项目由自治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各盟市直管的工程造价争议,各方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盟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受理,盟市造价管理机构难于处理或双方当事人对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处理结果有争议的,由盟市造价管理机构报送自治区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向造价管理机构申请造价纠纷调解时,应共同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见附表2)或出具由双方盖章的调解申请报告。属于受理范围内的申请,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完成调解工作,但需要赴现场踏勘、调研等情况除外。若需要赴现场踏勘、调研,则可以视具体情况顺延。现场踏勘、调研发生的差旅交通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或按约定由提请调解的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价纠纷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完整资料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第十三条 申请造价纠纷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三、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资料;
四、调解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造价纠纷调解时,发承包双方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同时到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相关人员可以参与。
第十五条 造价管理机构受理造价纠纷调解后,应安排相关专业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为纠纷调解人。纠纷调解人应全面认真地听取双方的陈述,查阅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并按照工作流程,制作书面调解书。
对于争议较大、涉及问题无明确规定或调解人认为有必要的,应邀请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召开论证会。依据专家意见,进行问题的认定、调解。召开论证会所需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或按约定由其中的一方承担。
第十六条 对于一般性问题,经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简化程序,不需双方签字盖章,直接复函;对于重要问题,经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造价管理机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双方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调解书中的调解问题和复函答复问题,当事人一方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外,当事人双方均应作为最终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予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对于咨询人不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意见或复函意见的,将在诚信档案内做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受理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的结果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将所受理的计价依据的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结果汇总整理,上报自治区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来人、来函解释记录表
填表日期: 编号:
咨询人单位 | |||
咨询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咨询问题 摘要 | |||
答复意见 摘要 | |||
接待人姓名 | 主要参加人员 | ||
附表2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发包方 | 单位名称(盖章) | |||||
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 | 联系方式 | |||||
承包方 | 单位名称(盖章) | |||||
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 | 联系方式 | |||||
申请调解 内容摘要 | ||||||
参与调解人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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