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乌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乌财监〔2022〕247号),我单位组织开展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转移支付2023年度绩效自评工作,现将绩效自评情况报送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转移支付概况。
1.政策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保障性安居工程成为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使城镇居民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我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等。为加强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规〔2023〕7号)等有关规定,在接到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到各区和具体项目。
2.资金情况。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乌海市总额为9446万元,中央财政资金核减后实际下达3535万元(中央财政共计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3673万元,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建财〔2023〕637号)文件中共计核减补助资金139万元,核减后实际应下达补助资金3534万元,但其中下达乌达区的租赁补贴1万元未核减,最终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535万元),自治区财政资金5911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整体绩效目标情况。
2023年,一是租赁住房保障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1790套(间),发放住房租赁补贴454户;二是城市棚户区改造2482套。
(三)区域绩效目标情况。
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文件30日内,我们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到各区,同时将绩效目标一并分解落实到各区(《关于下达我市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乌建局函〔2023〕44号)、《关于下达我市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乌建局函〔2023〕70号))。
市本级:完成2023年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497套(间);
海勃湾区:完成2023年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套227(间),发放租赁补贴270户;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开工1482套;
乌达区:发放租赁补贴150户;
海南区:完成2023年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套66(间),发放租赁补贴34户;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开工1000套。
二、综合评价结论
按照绩效量化指标考核打分,转移支付整体绩效自评打分为95.7分,等级为良好。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绩效自评分数97分。其中,资金投入情况9分,资金管理40分,绩效指标48分。二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自评分数93分。其中,资金投入情况6.5分,资金管理40分,绩效指标46.5分。三是发放公租房补贴绩效自评分数97分,其中,资金投入情况9分,资金管理40分,绩效指标48分。
三、绩效情况分析
(一)资金情况分析。
1.资金投入情况。乌海市2023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总额为9446万元,中央财政资金3535万元,自治区财政资金5911万元。其中,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3150万元,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6182万元,租赁补贴补助资金114万元。
2.资金执行情况。
保障性租赁住房: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6182万元,全年执行数5784.72万元,执行率93.6%(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504万元,全年执行数2504.48万元,执行率100%;自治区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3678万元,全年执行数3280.24万元,执行率89.2%)。
棚户区改造: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3150万元,全年执行数1670.9万元,执行率53.04%(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003万元,全年执行数1003万元,执行率100%;自治区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147万元,全年执行数667.9万元,执行率31.11%)。
公租房补贴:下达租赁补贴补助资金114万元,全年执行数104.68万元,执行率91.82%(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8万元,全年执行数28万元,执行率100%;自治区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86万元,全年执行数76.68万元,执行率89.16%)。
(二)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1.分配科学性。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下达后,积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转移支付管理制度以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向市政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2.下达及时性。市政府批复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至各区。
3.拨付合格性。各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在市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区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标文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并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4.使用规范性。严格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未出现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等问题、
5.执行准确性。严格按照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金额执行,不存在执行数偏离预算较多的问题。
6.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实施单位及时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并录入预算绩效管理系统,及时编制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7.支出责任履行情况。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按照财政事权和指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金履行本级财政支出责任。
8.政策目标实现情况。我市2023年完成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790套(间),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2482套任务;完成发放住房困难家庭454户租赁补贴任务。已完成我市设定的“十四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目标。
(三)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完成率。2023年,自治区下达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工任务1790套,年内已全部开工,开工率100%,提前3个月完成了目标任务。
2.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工计划完成率。2023年,自治区下达我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2482套,年内已开工,提前3个月完成了目标任务。
3.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完成率。2023年,自治区下达我市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454户,年内实际累计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超454户,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
(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
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2022年3月,我市印发了《乌海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乌海政办发〔202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土地、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鼓励多渠道、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成立了乌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保障了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二是2023年10月,制定了《乌海市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条件、租金标准及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2023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790套,年内已全部开工,开工率100%,提前3个月完成了目标任务;年内实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超454户,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
城市棚户区改造方面。城市棚户区改造事关城镇化建设,事关民生改善。2023年,自治区下达我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2482套,年内已全部开工,提前3个月完成了目标任务。
2.效益指标。一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我局坚持供需匹配、因城施策原则,深入我市四大产业园区,联合人社、教育、卫生等部门,全面摸排住房需求、筹集项目,2023年,共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1790套(间),到年底共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1635套(间),可满足6000余人过渡性住房需求,用于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过渡性住房困难,出租使用率90%。二是通过棚户区改造,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和提高,土地资源、城市功能得到优化配置,提升了城市整体形象。2023年,棚改开工任务2482套,年内已开工,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和提升。
3.满意度指标。一是租赁住房满意度。乌海市对现有已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已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的住房情况,进行了满意度调查,经抽样调查,满意度为98%。二是棚户区改造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充分了解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情况,海南区对今年实施拆迁改造棚户区居民开展了满意度调查,发放问卷约440份,其中,对棚户区改造基本满意21份,居民满意率为95%。
四、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加强预算管理,提前做好项目论证,对项目执行中存在的变动提前做好预案,防止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同时加快项目资金拨付,确保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达标。
五、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市、区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将绩效自评结果向同级人大报告,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自评结果应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认真整改绩效自评发现问题。
六、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财综〔2022〕3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评价工作的通知>》(内建财函〔2024〕62号),我市对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按照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四个方面开展了绩效评价工作,评价过程采用查看施工现场、项目手续、出台文件、公开公示资料和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绩效评价。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乌海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整体绩效自评表
2024年5月15日
乌海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整体绩效自评表
(2023年度)
转移支付名称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保障性租赁住房) | |||||||||
中央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资金投入情况 (万元)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A) | 全年执行数 (B) | 分值 | 执行率 (B/A×100%) | 得分 | ||||
年度资金总额: | 6182 | 5784.72 | 10 | 93.6% | 9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2504 | 2504.48 | 5 | 100% | 5 | |||||
地方财政资金 | 3678 | 3280.24 | 5 | 89.2% | 4 | |||||
其他资金 | ||||||||||
资金管理情况 | 情况说明 | 分值 (40) | 得分 |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 ||||||
分配科学性 | 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下达后,市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严格按照转移支付管理制度以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市政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 5 | 5 | 无 | ||||||
下达及时性 | 市政府批复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及时下达至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 | 5 | 5 | 无 | ||||||
拨付合规性 | 各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在市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区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标文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并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 5 | 5 | 无 | ||||||
使用规范性 | 严格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未出现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等问题。 | 5 | 5 | 无 | ||||||
执行准确性 | 严格按照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金额执行,不存在执行数偏离预算较多的问题。 | 5 | 5 | 无 | ||||||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 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 | 5 | 5 | 无 | ||||||
支出责任履行情况 | 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 | 5 | 5 | 无 | ||||||
政策目标实现情况 | 我市2023年完成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790套(间)。 | 5 | 5 | 无 | ||||||
总体 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完成筹集179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 已完成筹集179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任务。 | |||||||||
绩效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 成值 | 分值 | 得分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市本级开工套数 | 1497套(间) | 1497套(间) | 2 | 2 | ||||
海勃湾区开工套数 | 227套(间) | 227套(间) | 2 | 2 | ||||||
海南开工套数 | 66套(间) | 66套(间) | 2 | 2 | ||||||
质量指标 |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 100% | 100% | 2 | 2 | |||||
工程达标率 | 100% | 100% | 2 | 2 | ||||||
时效指标 | 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计划开工率 | 100% | 100% | 5 | 5 | |||||
按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率 | 100% | 100% | 5 | 5 | ||||||
成本指标 | 上级补助资金 | 6199.7万元 | 5784.72万元 | 5 | 4 | |||||
成本控制数 | 6199.7万元 | 5784.72万元 | 5 | 4 | ||||||
……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
社会效益 指标 | 保障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 | 保障 | 保障 | 7.5 | 7.5 | |||||
生态效益 指标 | ||||||||||
可持续影 响指标 | 提升全市住房保障水平 | 提升 | 提升 | 7.5 | 7.5 | |||||
…… | ||||||||||
满意 度指 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 标 | 承租人满意度 | ≥80% | ≥90% | 5 | 5 | ||||
…… | ||||||||||
总分 | 97 | |||||||||
说明 | 无 | |||||||||
注:1.该表由中央主管部门填写。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3.资金管理情况需汇总反映各级政府的资金管理情况,对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原则上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4.专项转移支付无需填写“支出责任履行情况”项,相关分值(5分)分摊到“分配科学性”、“下达及时性”、“拨付合规性”、 “使用规范性”和“政策目标实现情况”等5项上。
5.中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主管司局确定各项绩效指标分值权重,并根据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填写得分,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形成该转移支 付绩效自评总分。原则上, 一级指标分值设置为:资金投入情况10分、资金管理情况40分、产出指标30分、效益指标15分、满意度指标5 分。如有特殊情况,除资金投入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外,其他指标分值权重可适当调整(总分应为100分)。巡视、审计和财会监督中发 现问题的应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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