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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房屋建筑市政施工领域安全生产 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3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6515检查发现,乌海市一房屋建筑项目施工单位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张某某所持技能鉴定证书非住建部门颁发的正式焊工证书,违规在动火证书上签字并开展相关作业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作出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6414检查发现,乌海市一房屋建筑项目施工单位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赵某某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法上岗作业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四条“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行政处罚案

2026422日检查发现,乌达区一房屋建筑项目塔吊出租单位乌海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乌海市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乌海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行政处罚案

2026424日检查发现,海南区一房屋建筑项目施工单位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安全员党某某未注册在该公司党某某为C2安全考核合格证,未达到按专业配备的要求。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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