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内建房〔2026〕71 号)工作要求,我市全面开展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聚焦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房地产经纪、房屋评估、住房租赁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线索征集内容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具体整治重点及线索征集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治重点
-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 2.将已办理抵押的房屋进行销售、将已销售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或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信息,在未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等行为。
- 3.利用超高得房率、“零公摊”“负公摊”“定存享购房优惠” 等营销噱头进行宣传的行为。
- 4.通过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房产升值、投资回报等行为。
- 5.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服务费用、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等方式变相加价的行为。
- 6.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定存、认筹给予购房优惠的宣传及营销模式,将资金集资至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取得预售许可后,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资金监管、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套取监管资金的行为。
- 7.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相关手续、“一房一价”(“双公示” 制度,即公示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对应单价)、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信息的行为。
- 8.已售商品房未在 30 日内完成网签备案,引发查封、诉讼纠纷等事件,以变更网签合同为由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 9.不使用主管部门制发的文本合同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刻意增加不平等条款和相关不平等补充协议的行为。
- 10.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行为。
- 11.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或将未通过实测绘成果审核、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未按规定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行为。
-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未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未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 13.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整治重点
- 1.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未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即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等业务的行为。
-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 3.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责任资格的核验责任,发布唱衰房地产市场等内容,或通过发布虚假房源广告、虚假图片、不实信息等招揽业务,隐瞒影响房屋出售、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购房或租房的行为。
- 4.未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从业人员信息、办公地址、投诉受理电话和相关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内容的行为。
- 5.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收取办证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购房价款之外的费用,或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服务价款转嫁给购房人的行为。
- 6.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 7.非法挪用或侵占客户房屋交易资金等行为。
- 8.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住房租赁企业整治重点
- 1.未提交开业报告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的行为。
- 2.未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从业人员信息、办公地址、投诉受理电话和相关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内容的行为。
- 3.恶意拖欠房屋所有人租金的行为。
- 4.对房屋租金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开展促进消费贷业务的行为。
- 5.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驱赶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预定金的行为。
- 6.将不符合居住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的行为。
- 7.住房租赁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整治重点
- 1.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未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即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业务的行为。
- 2.允许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行为。
-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
- 4.为委托人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为。
- 5.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征集时间及渠道
(一)此次征集线索时间为此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在此期间,广大市民、企业若发现我市房地产领域市场主体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将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供至属地住建部门,由属地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核查处置。
(二)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具体举报事项,并附上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广告宣传资料等书面或电子证据)。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举报线索,将不予处置。
线索征集电话:乌海市住建局 6987769
海勃湾区住建局 2059975
乌达区住建局 3666115
海南区住建局房产 4021168
海南区住建局中介 4021115
三、相关事项说明
(一)为保障征集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提高整治工作效率,请举报人在提供线索时一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应对所提供线索和证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虚假举报或恶意举报。
(二)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干扰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