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拟废止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现就废止《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和改革协调科邮箱:whjwfgjc@163.com。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5月20日-2026年6月20日,联系电话:0473-6987793。
附件:关于废止《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说明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0日
关于废止《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说明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立法后评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论证,逐条深入梳理并结合乌海市城市管理执法实际,研究决定拟废止《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上位法不断新设立及修改完善和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及精细化管理要求,《处罚规定》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且《处罚规定》的大部分内容的被上位法和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所涵盖。因此,建议废止《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乌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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