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0日14时15分许,海勃湾区鼎盛花园小区9#、11#、12#、S1#及C区地下车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鼎盛三期项目),1名塔吊司机在攀爬11#楼塔吊过程中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2.3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勃湾区政府于8月22日成立“8·20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28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防范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的通知>》《乌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海勃湾区鼎盛花园小区三期项目高处坠落事故的督办函》的要求,提级开展事故调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纪委监委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海勃湾区事故调查组自行解散。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查阅、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塔吊司机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海勃湾区鼎盛三期项目,由乌海市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盛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监理,内蒙古企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位于林荫大街北、海拉北路西,建筑面积59718.08㎡,签约合同价10042.7408万元,建筑结构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项目合同工期为2025年3月22日—2026年8月22日,项目于2025年4月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故发生在11#楼塔吊,11#楼设计为地上16层、地下1层,当时已施工至4层顶板钢筋绑扎工序,塔吊已安装高度39.2米。
(二)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乌海市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3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路以西、林荫大道以北鼎盛花园小区1号楼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田培芝,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2025年2月22日,该公司与内蒙古企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鼎盛三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5年3月7日,与盛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负责人:王某锦(男),身份证号:152********661X 。
2.监理单位:盛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于2021年5月1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位于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46号,法定代表人闫森,市政公用工程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矿山工程监理乙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乙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通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项目总监:李某泽(男),身份证号:150********2511,
3.施工单位:内蒙古企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7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林荫街道海拉北路西、林荫大街北鼎盛花园小区10-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永胜,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项目经理:石某(男),身份证号:150********2017。
项目安全员:尚某春(男),身份证号:150********1512。
塔吊司机:何某(男),身份证号:620********3052。
2025年4月1日,乌海市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海勃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鼎盛三期项目施工许可证。4月2日,海勃湾区建筑工程安全服务站向建设单位送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4月7日制定安全监督计划。4月16日进行安全监督交底,截至事故发生前,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共计19次,发现问题隐患17条,下发停工通知书1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份。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时无直接目击人员,且塔吊司机坠落处于监控盲区,结合塔吊下方监控录像和现场情况分析推测事故经过如下:2025年8月20日14时10分25秒,塔吊司机何某出现在第三节塔吊标准节向上攀爬;14时11分02秒,在第七节标准节的休息平台处进行休息;14时12分16秒从第七节标准节向上开始攀爬,攀爬至第十四节标准节位置摘掉两只防滑手套和安全帽,从衣服兜内拿出手机准备使用,手机意外滑落,其本能想抓住手机,导致身体失稳意外坠落,头部撞击第十一节与第十二节爬梯连接处位置的标准节后继续坠落。14时15分16秒,坠落至第五节标准节下连接框架处停止坠落。
(二)救援处置情况
安全员尚某春14时15分左右看到事故发生后,立即叫工人到塔吊上救人,并跑去医务室拿绳子和担架,项目管理人员韩某、王某到达现场后,于14时34分拨打120,并组织工人将伤员何某放到担架上,抬往项目部门口。14时41分救护车到达现场,随后伤者何某被送往医院抢救。15时22分,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16时53分,海勃湾区住建局接到鼎盛花园三期工程项目经理石某电话通知:“塔吊司机何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620********3052,从11号楼塔吊坠落”。接到电话报告后,海勃湾区住建局立即安排专人赶赴现场,17时30分将初步情况汇报至海勃湾区委、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责令项目立即停工。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企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4日与死者亲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已完成。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鼎盛三期项目11#楼塔式起重机。塔吊司机何某坠落至标准节第五节与第四节连接处,坠落高度距离地面约25米左右。
根据气象观测数据,2025年8月20日事发当日,乌海市平均气温为22℃,最高气温27℃,最低气温17℃,多云转阴,局部有阵雨,西北风4-5级转3-4级,无其他异常和极端天气情况,可以排除天气原因导致坠落事故发生的情形。
根据法医检验和简要案情综合分析为:
塔吊司机何某,存在重型颅脑损伤。符合高坠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情形。
六、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2.38万元。
七、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塔吊司机何某在攀爬塔吊时,违规从衣服兜内掏出手机,手机意外滑落,其本能想抓握手机,导致身体失稳意外坠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塔吊司机何某安全意识淡薄,对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潜在风险认识不到位,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攀爬过程中违规使用手机,未佩戴安全带,并摘掉防滑手套、安全帽。
2.内蒙古企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项目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不严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日志填写、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足。
3.盛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未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2.38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内蒙古企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项目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不严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新进场塔吊司机何某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故内蒙古企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由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企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处罚。
2.监理单位:盛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监督施工单位技术交底内容时未能及时发现技术交底内容不全等问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故盛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给予盛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3.监管部门:至事故发生前,海勃湾区建筑安全服务站对该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文明施工、临时用电、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支撑体系、高处作业等进行了19次监督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隐患17条,下发停工通知书1份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份,履行了监管职责,但存在落实监督工作不细致的情况。建议海勃湾区政府分管住建领域的副区长约谈海勃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勃湾区建设工程安全服务站主要负责人;海勃湾区住建局对该项目监督人员(刘文、暴庆祥)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两名监督人员做出书面检查。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何某,作为该项目塔吊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攀爬过程中违规使用手机,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违规摘掉手套、安全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何某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张某胜,作为该工程施工单位企业法人,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予施工单位法人张永胜处罚。
3.石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由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予项目经理石磊处罚。
4.尚某春,作为该项目11#楼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缺项,针对性不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由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安全员尚海春处罚。
5.李某泽,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由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给予项目总监李昭泽处罚。
九、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1.海勃湾区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年内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工地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海勃湾区住建局要进一步细化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检查内容,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对存在安全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要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塔吊作业、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发现和解决一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行业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3.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全体施工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4.项目要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明确设备维护保养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周期和标准。对塔吊及相关附属设施,如直爬梯、防护圈、安全防护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5.施工单位应按规范配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巡查路线和时间,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人的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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