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配备使用安全生产记录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4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各区住建局、市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行为,‌确保施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记录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发放并统一管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监理单位采购并佩戴记录仪。自2025年5月15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及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委派的现场每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记录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实时记录和监控,确保施工安全管理的可追溯性和有效性。

  二、使用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专项巡查等环节。对于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及基坑支护、地下暗挖、高支模,脚手架、建筑保温材料全链条施工等易发生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及重要生产节点,必须使用记录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程记录。‌

  三、设备功能

  记录仪应具备录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20P:1280*720像素,视频帧率应不低于30帧/秒)、照相(分辨率应不低于5M:2560×1920像素)、音视频采集、即时存储等功能,确保图像清晰、数据准确、传输稳定,支持下一步按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22)与乌海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对接。安全生产记录仪配备、存储和运维的费用应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予以保障。

  四、设备使用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日常安全生产视频检查1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全过程记录,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督促整改”的原则,对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通过检查记录仪记录影像形成整改闭环,确保检查记录、问题发现、处理结果描述清晰准确。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使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场景。

  要保证记录仪客观、真实地记录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和拍摄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根据检查、整改情况,如实认真规范填写《安全日志》,留存当日检查影像资料。影像拍摄角度要全面、客观反映现场实际状况,清晰连续、画面完整。视频拍摄时视频画面内应显示拍摄时间,并精确到分秒。影像资料不得篡改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

  各区住建局、市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在开展监督检查或核实情况等工作时,可调用查看受检单位保存的影像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按要求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建立影像资料检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记录仪的使用。‌

  (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将其纳入日常监理范围。主要核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佩戴检查记录仪上岗履职,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检查频次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问题隐患整改是否闭环管理、影像资料是否按要求存档。鼓励项目监理单位落实监理人员佩戴记录仪上岗,记录仪检查内容应与《监理日志》相印证,以检查记录的留痕印记确保检查过程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稳步提升监理人员记录仪的配备率。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切实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责。一是应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合格的记录仪,‌制定具体使用及管理制度,根据工程施工内容及进度情况,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用记录仪检查的区域、路线、点位及关键环节、重要部位。二是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作业旁站等工作时正确佩戴使用检查记录仪,规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行为,既要保证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频次,又要确保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全覆盖检查。三是对前一日安全生产视频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利用当日晨会、交底等时机,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教育有关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防止问题和隐患再次发生。四是保证影像资料真实性及质量,‌定期组织数据分析,‌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四)分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各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记录仪的使用情况,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落实。‌

  各区住建局、市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应将辖区内工程项目使用记录仪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相关过程影像资料进行抽查并核对《施工安全日志》匹配情况。市住建局将不定期对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落实有关事项要求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乌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规定的通知》及有关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等实施处理。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配备使用安全生产记录仪的通知.pdf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