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犬登记和办理流程
(一)养犬登记免费办理。
(二)养犬人应当经犬只狂犬病免疫后,携带犬只及相关材料到养犬所在地城管综合执法局犬类管理受理点办理。
1.个人犬证申领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本地居住证,城区养犬办证范围内境外人员养犬的,外国人需持本人护照、港澳居民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需持《来往大陆通行证》;
(2)住所证明:饲养住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养犬登记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
(4)有效期内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5)申请养犬人正面彩色免冠照1张;
(6)犬只单独彩色侧身正脸全身照片1张。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领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2)住所证明:养犬地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实景照片;
(3)制度证明: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文件、专职管养人员身份证;
(4)《养犬登记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
(5)有效期内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6)犬只单独彩色侧身正脸全身照片。
线下办理养犬登记时,提交以上材料复印件由办理部门转送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审核、整理、归档、保存。
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收到养犬登记申请后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现场领取犬证、犬牌。
养犬登记有效期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之日。养犬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给犬只重新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通过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犬类管理受理点办理延续登记。
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登记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将予以注销养犬登记。
二、养犬延续登记要求和流程
犬主可携带犬只、犬牌以及免疫证明到具备动物诊疗资质的机构进行本年度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后,当场办理延续登记。养犬登记时为幼犬、延续登记时外貌变化较大的犬只应及时补录照片及肩高、体长等信息。
三、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犬类管理受理点:
四、市农牧局核准的11家具备动物诊疗资质的机构(可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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