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2月10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农牧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参照呼和浩特市烈性犬品种和鄂尔多斯禁养大型犬标准,我局牵头起草了《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关于公布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广泛征集群众意见,提升养犬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拟定的《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关于公布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whjwfgjc@163.com)或信函(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方式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6987793,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22日。
附件:关于公布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7日
附件
关于公布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我市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通告如下。
一、烈性犬品种名录
杜宾犬、卡斯罗犬、罗威纳犬、德国牧羊犬、藏獒犬、捷克狼犬、高加索犬、坎高犬、比特犬、牛头梗犬、日本土佐犬、纽波利顿犬、苏联红狼犬、加纳利犬、杜高犬、拳狮犬、巴西非勒犬、爱尔兰猎狼犬、斯塔福梗犬、川东猎犬、日本狼青犬、黑狼犬。
二、大型犬标准
禁止居民饲养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60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部到尾根处的距离)90厘米以上的犬只。
三、本通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四、禁养的烈性犬品种、大型犬标准,如有调整则重新向社会公布。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