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关于建立乌海市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5日
关于建立乌海市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的通知
为加强乌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乌海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乌海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乌海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
本通知所称“红名单”,是指因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履约践诺表现突出,被认定为守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单。
本通知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的行为,被认定为失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单。
一、红黑名单的认定
(一)认定过程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谁处理、谁记录,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红黑名单”认定。市、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企业、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的,要按照相关程序报送市、区住建主管部门签发“黑名单”认定书。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业协会的表彰奖励文件、奖状证书,直接认定并记录“红名单”。或由各有关企业自行申报“红名单”信息。企业将所受奖励和表彰原件材料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将初步名单与已认定的“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同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确保被列入“红名单”的主体未处于各类尚在评价有效期的“黑名单”范畴;经信息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初步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无异议的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符合条件的,由认定单位审核后认定为“信用红名单”。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通报文件、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行政处罚文件认定并记录“黑名单”。对拟纳入“黑名单”的,住建主管部门应下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被记录“黑名单”,以及认定“黑名单”的标准和依据,当事人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申辩。当事人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主管部门应予以采纳;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申辩或申辩未被采纳的,认定书自动生效。“黑名单”形成后,认定单位应将“黑名单”与本部门认定的“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信用红名单”中删除。
(二)列入“红名单”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红名单”:
1.获得国家级建筑行业奖项的。(如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大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
2.获得自治区级建筑行业奖项的。(如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草原杯、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3.获得市级建筑行业奖项的(如市优质样板工程、建筑业优秀企业奖、优秀项目经理奖、市级纳税先进企业、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奖项),且近三年无违法记录的。
4.获得区级建筑行业奖项的(如纳税先进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奖项)。
5.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名单”认定标准的。
(三)列入“黑名单”的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2.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有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4.冒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接受转让各类建筑业许可、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受到行政处罚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致人死亡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
6.办理各项审批事项作出不实承诺的;
7.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8.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9.对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反复信访案件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施工单位未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或未履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义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11.未批先建或未验先用受到行政处罚的;
12.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黑名单”认定标准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提前移出“黑名单”,但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6个月。
二、红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
乌海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实行按年发布,每年3月份发布上一年度红黑名单企业,评价有效期为1年。同时黑名单执行实时评价,评价有效期为1年,如建筑市场主体1年未修复失信行为,将继续列入“黑名单”。名单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乌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认定单位自名单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信用红黑名单及相关信息推送给市住建局、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提示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由认定单位在发布前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三、激励与惩戒
(一)红名单的激励措施
对纳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优先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2.扶持帮助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3.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作为选择中标人的优先条件;
4.减少对该企业承接的工程巡查频率;
5.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实施激励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黑名单的惩戒措施
对纳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限制其在名单评价有效期限内参与我市建筑市场投标;累计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自第二次列入起3年内限制其参与我市建筑市场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
2.对其承建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3.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
4.列为或建议注册地住建部门列为当年或第二年企业资质核查的重点对象;
5.在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对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6.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实施惩戒措施;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四、红黑名单的退出
(一)红名单的退出条件
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红名单”:
1.评价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2.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3.评价有效期内被本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者被其他部门列入我市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4.评价有效期内被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5.“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黑名单的退出条件
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黑名单”:
1.评价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2.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3.评价有效期内市场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认定单位审定同意提前退出的;
4.“黑名单”认定标准改变,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退出信用红黑名单后,认定单位应及时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乌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提醒各有关单位停止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奖惩措施。
五、监督管理
认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奖惩措施实施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公众有权举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名单认定书
“黑名单”认定书
编号:
(单位):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拟将上述行为记入“黑名单”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认定书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辩意见的,本认定书自动生效。
签发人: 签发单位(盖章)
送达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认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被记录“黑名单”主体,一份由责任单位备案保存。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