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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5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三区住建局,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防止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人,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在制定工程初步发包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信息发布、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拟定中标人公告、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异议受理等各个相关环节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1.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2.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不得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

  3.招标文件设置资格、技术、标准、业绩、财务、信誉等条件的,应当符合工程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与工程规模、特点相一致。不得通过设定类似业绩、特定荣誉、企业规模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

  4.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通过预先设置条款的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审行为,防止出现人为倾向因素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5.招标文件应当有支持央企与乌海市建筑业企业、市外建筑业企业与乌海市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条款,并且明确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40%的。政府投资工程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的条件。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6.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招标文件应当有鼓励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的条款。获得盟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的投标人,招标文件可以给予不高于1分的加分。

  7.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

  8.招标文件发布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落实项目的相关监督部门,并将监督部门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相关信息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三)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畅通异议渠道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招标人应及时接收异议并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从事代理工作,在签订代理合同时要明确提出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在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投标活动全过程,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要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一)进一步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二)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四、加强投标单位管理

  (一)招标人应当核实投标人信息真实性

  招标人应当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二)限制投标情形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时,招标人应当予以限制投标:

  1.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注资质异常且未完成整改的;

  3.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5.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标后涉嫌违法转包、分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6.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不按照合同履约,受到行政处罚的;

  7.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出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8.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投标的其他情形。

  (三)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情形

  企业出现上述情形时,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1.采用邀请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邀请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参加投标;

  2.在资格预审结果确认及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环节,通过资格预审且进入正选名单的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依次递补;

  3.在开标时,应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在开标记录中如实记录,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处置;

  4.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环节,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执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关于定标的有关规定;

  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环节,中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发送中标通知书,并执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四)注意事项

  1.企业具备多项资质的,使用标注异常的资质投标执行上述规定,未标注异常的资质不受影响。

  2.招标人应充分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将以上要求落实到招标活动中的相应环节,并自行对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相应章节进行调整。未在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增加相关内容的,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结合以上要求及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五、生效时间及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分)包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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