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7〕60号),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异议人和投诉人是指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以及招标人处理异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并通过其官网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办公)地址。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载明负责受理异议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办公)地址。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
第五条 对异议事项提出的期限及处理时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间2日前提出。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应当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三)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将处理决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按规定适当延长时间,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建立健全投诉超时受理和办理约束机制。在法定处理时限内,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日报告及会商制度,根据处理事项的难易程度及处理进度,及时提醒督导办理人,确保投诉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率和办结率100%。
第六条 异议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异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的除外。有相关线索和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是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第七条 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及时办理签收手续,并向异议人出具异议签收回执书(格式见附件2)。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异议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一)异议人不是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未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内提出;
(三)异议书未按规定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四)在开标现场提出且已经异议人授权委托人和招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开标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五)招标人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人无新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六)异议人撤回异议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告知异议人补正及重新提交异议书的期限。异议人逾期提交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九条 招标人受理异议后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实并确认是否成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核实或者未经核实答复异议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解释说明。
招标人拒绝核实或者未经核实答复异议人的,异议人可以凭其已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的证明材料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也可以依法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招标人改正,改正期间不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间内。
第十条 异议作出答复前,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异议已经核实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不准撤回并依法处理;异议尚未核实的,招标人应当准予撤回,异议核实过程终止。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异议人出具异议答复书(格式见附件4),载明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开标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将异议和答复制作记录,由异议人授权委托人和招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异议人、被异议人及相关方应当配合招标人对异议的核实,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招标人应当在异议答复书中如实载明。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异议答复书或者记录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监督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的,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不得隐匿或者掩盖。
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见附件5)。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当附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时,应当将投诉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6)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授权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向投诉人出具投诉签收回执书(格式见附件7);决定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见附件8)。
第十七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陈述和申辩权告知书(格式见附件9)。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投诉陈述和申辩权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陈述和申辩书(格式见附件10)。陈述和申辩人是法人的,投诉陈述和申辩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陈述和申辩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投诉陈述和申辩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签字,并应当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九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
(一)拒绝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
(二)隐匿或者伪报相关证据或者材料;
(三)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
(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调查约谈、实地取证;
(五)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对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二)对于招标人,属于有主管部门或者监察对象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属于企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三)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四)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五)对于投诉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投诉缺乏事实根据为由驳回其投诉,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六)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执行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予撤回,并制作撤回投诉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1)送达相关方。
第二十二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2)并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被依法驳回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投诉处理结果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他平台公布,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的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活动;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四)隐瞒、压制、截留、撤换、拖延投诉信息或者调查事实及情况;
(五)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
(六)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中间人的财务;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虽未投诉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职权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其他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档案,做好保存、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联合抽查制度,对有效投诉多或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异议书(格式)
2.异议签收回执书(格式)
3.不予受理异议通知书(格式)
4.异议答复书(格式)
5.投诉书(格式)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7.投诉签收回执书(格式)
8.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格式)
9.投诉陈述和申辩权告知书(格式)
10.投诉陈述和申辩书(格式)
11.撤回投诉决定书(格式)
12.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
附件1:
异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异议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被异议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相关线索和证明材料(如果有):异议人是利害关系人的,与该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致:(招标人)
异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2:
异议签收回执书
〔〕第 号(格式)
提交材料名称 | |||
提交单位 (或提交人) | 经办人签字 | ||
提交日期 | 年 月 日 | 提交方式 | |
签收单位 | |||
签收地点 | |||
签收日期 |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字 | |
备 注 |
注:本回执书一式两份,签收单位、提交单位(或提交人)各一份。
------异议签收回执书〔〕第 号(骑缝加盖签收单位公章)------
异议签收回执书
〔〕第 号(格式)
提交材料名称 | |||
提交单位 (或提交人) | 经办人签字 | ||
提交日期 | 年 月 日 | 提交方式 | |
签收单位 | |||
签收地点 | |||
签收日期 |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字 | |
备 注 |
附件3:
不予受理异议通知书(格式)
〔〕第 号
异议人:
你(你单位)的异议书收悉。经审查,(不予受理的理由)。本单位决定不予受理。
此通知。
招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送:(监督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附件4:
异议答复书(格式)
〔〕第 号
异议人:
你(你单位)在(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中向我单位提出了异议。我单位进行了核实。现将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答复如下:
。
招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送:(监督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附件5:
投诉书(格式)
(项目名称:……)
投诉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有效联系方式:
授权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址: 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
地址: 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该投诉事项未(或者已)向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未(或者已)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投诉人保证未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与该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此致:(监督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附件:1.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与该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投诉人:(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我(姓名)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或者名称)为我单位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在此过程中其所签署的与之有关的一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我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责任。授权委托期限为。
代理人无转委权。
特此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附件7:
投诉签收回执书
〔〕第 号(格式)
提交材料名称 | |||
提交单位 (或提交人) | 经办人签字 | ||
提交日期 | 年 月 日 | 提交方式 | |
签收单位 | |||
签收地点 | |||
签收日期 |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字 | |
备 注 |
注:本回执书一式两份,签收单位、提交单位(或提交人)
各执一份
------投诉签收回执书〔〕第 号(骑缝加盖签收单位公章)------
投诉签收回执书
〔〕第 号(格式)
提交材料名称 | |||
提交单位 (或提交人) | 经办人签字 | ||
提交日期 | 年 月 日 | 提交方式 | |
签收单位 | |||
签收地点 | |||
签收日期 |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字 | |
备 注 |
附件8:
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格式)
(项目名称:……)
(投诉人):
你(你单位)的投诉书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第项的情形。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
此通知。
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9:
投诉陈述和申辩权告知书(格式)
(项目名称:……)
(被投诉人):
(投诉人)投诉你(你单位)在(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内容)。如你(你单位)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将陈述和申辩书提交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此告知。
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附件10:
投诉陈述和申辩书(格式)
(项目名称:……)
陈述和申辩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址: 联系电话:
你单位《投诉陈述和申辩权告知书(项目名称:……)》收悉。我(我单位)陈述和申辩如下:
。
此致:(监督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陈述和申辩人:(个人签字或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1:
撤回投诉决定书(格式)
(项目名称:……)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要求撤回(项目名称)的投诉,该投诉我单位尚未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以下两者选其一):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不准撤回,我单位将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送:(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人)
附件12:
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
(项目名称:……)
投诉人:
地址:
被投诉人:
地址: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投诉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
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送:(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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