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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及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8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各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提升建筑许可审批效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乌政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全面启动联

  合验收及备案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

  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工程和交通、电力、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联合验收及备案原则和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的联合验收及备案,是指工程项目具备各专项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综合受理窗口提交工程联合验收及备案申请,住建、自然资源、人防、城市综合执法按照“统一受理、一家牵头、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的方式,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及备案的行为。

  (二)联合验收及备案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原则,打破验收资料重复收取,部分验收结果互为要件的问题,全流程通过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

  (三)联合验收及备案事项: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根据市区分工,市管项目(由市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及备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管项目(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及备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包括住建、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

  三、联合验收及备案条件

  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及备案:

  (一)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有线电视、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充电桩等)已按审查通过或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施工完毕。

  (二)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质量安全技术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三)建设单位已完成所有涉及消防的工程内容并完成消防设施检测,已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且合格。

  (四)施工场地已清理、装饰完毕,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六)建设单位已拥有真实、有效、完整的工程档案,具备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条件。档案不进行现场验收,联合验收申请前建设单位将工程档案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推行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办理。

  (七)涉及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的报装提前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联合验收及备案前建设单位已组织各专业工程单位验收合格并具备接入条件。

  (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四、联合验收及备案流程及时限

  标准审批事项联合验收及备案时限11个工作日(不含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其中包含各部门资料审核、现场验收及出具意见,11个工作日内汇总意见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同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同类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联合验收及备案时限可视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超过11个工作日。

  (一)申请:建设工程具备联合验收及备案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综合受理窗口提出工程联合验收及备案申请,并通过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服务平台(http://zwdt.wuhai.gov.cn/ggwz/)上传必需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启动联合验收及备案,开始计算时限。

  (三)资料审核(2个工作日):各参验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在系统内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予以退件,补正时间不计时。

  (四)现场验收(6个工作日):资料审核合格的项目,住建部门组织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的参验单位,在6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时间进行现场验收,并提前告知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参与、提出需对接的相关问题和需要线下提交的资料,并在此阶段完成线下资料审核工作;城建档案不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中发现问题可快速整改的,各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该时间不计入总时限;逾期未整改的,专项验收不通过。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建设工程基本具备联合验收条件,正式申请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可向参验单位申请进行资料和现场技术指导工作,各部门要在技术指导阶段一次性提出项目存在问题,并指导项目开展整改工作。

  (五)出具验收意见(1-2个工作日):各参验单位在1-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填写专项验收意见(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1个工作日),验收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牵头部门在到达时限前提醒各参验部门出具意见。

  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任一专项验收不通过,直接出具验收不合格结果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重新报请联合验收时,已审核通过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在不影响初次验收结论的前提下,已通过的专项验收结果保留,仅由未通过的专项验收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验即可。

  (六)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1个工作日):根据各参验单位出具的验收结论文件,如规划、人防、质量、档案、消防等事项均验收合格,且提供的其它材料符合验收备案规定的,住建、人防部门联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可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各部门职责及要求

  (一)住建部门职责:做为牵头部门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协调联合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参验单位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的,由牵头部门报同级工改办进行通报批评。协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与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

  (二)各验收部门职责:在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组织协调下,参与联合验收工作,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明确验收资料清单、现场勘查资料清单、现场验收内容、形式。资料清单或流程如需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取得各部门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责:做好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宣传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及备案是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规定做好联合验收前期各项具体工作,做好改革过程中的工作衔接,加强与联合验收牵头单位及综合窗口的沟通联系,从实际出发推进各部门不断健全完善联合验收各项工作,确保联合验收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乌工改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及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2:申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及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docx

附件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docx

  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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