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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 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程序,促进局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分管行政工作的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驻局纪检组列席会议。议题涉及相关局属单位和机关科室,经局长同意,相关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研究贯彻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住建部、自治区、乌海市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报请自治区住建厅、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或出台的重要文件;

  (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重要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以及大型活动筹备安排等;

  (四)全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各项建筑行业考核活动的评选、评审及表彰;

  (五)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筑业发展等重要经济指标、数据的统计发布;

  (六)住建行业企业或从业人员限制承揽业务的信用惩戒;

  (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舆情、信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八)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全局系统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安排;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工程项目前期准备,以及建设管理过程中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九)讨论决定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行政业务考核与表彰奖励事项;

  (十)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局属单位、机关科室提出并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分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报局长决定是否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七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承办单位、科室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的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和方案等。涉及几个单位、科室的议题,承办单位、科室要先与相关单位、科室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提出解决预案;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报请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协调会进行协调,力争达成一致意见后列为议题。

  第八条  议题汇报单位(科室)需按要求撰写、印制并报送会议材料,局办公室至少提前1天送局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以便充分酝酿。

  第九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涉及规范性文件出台、行政处罚(处理)的议题,承办单位、科室必须按程序先送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局法规科须认真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向承办单位(科室)反馈。需要组织公示、听证、咨询、专家论证和决策风险评估的,及时商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

  第十条  局属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必须先经本单位主任(站长、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  无特殊情况,未经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行政处罚(处理)议题不上会;未经局属单位主任(站长、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的议题不上会;未经局分管领导把关的议题不上会;局分管领导缺席的会议,其分管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

  四、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应按通知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其议事程序为: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机关科室负责人汇报、列席会议单位(科室)发表意见、局分管领导发表意见、其他与会局领导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结论性发言。发言时要言简意赅,相同意见不重复发表。

  五、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涉及的列席单位、科室,必须由相关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机关科室负责人列席。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机关科室负责人不能参加,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另派相关负责人列席。局属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不得代表本单位列席局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会议有多项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候会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在指定地点等候。会议期间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或将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随意进出会场、擅自离开或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对会议讨论情况,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六、会议决定事项传达与督办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请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在一定范围内印发。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局系统各有关单位、科室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对决定事项办理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和相关单位、科室通报。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完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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