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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HN-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152/2024-04885 发文字号: 0
发文机构: 市直部门 信息分类: 人大提案
概       述: 关于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HN-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4-06-18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6-18 17:15: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HN-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18 17:15:16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孙寿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乌海市安装普及汽车充电桩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充电桩作为电动汽车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推动电动汽车快速推进至关重要。您在建议中客观提出我市小区地下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数量较少,我们也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全面贯彻自治区能源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实施意见的函》、自治区住建厅等6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和完善工作。

  二是印发了《乌海市老旧小区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综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短板行动,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差异,和居民改造意愿,将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合理纳入“一小区一方案”改造方案中。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居住社区,建设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并督促物业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我市2022年共改造老旧小区59个、新建电动汽车充电桩20个;2023年共老旧小区改造60个,新建电动汽车充电桩40个;2024年计划改造老旧小区63个,目前正陆续开工建设中,海勃湾、海南区已确定在建北、银海花园等11个小区安装11套共计55个电动汽车充电桩,其余小区将与市公交公司、供电公司对接,在符合用电负荷的基础上,安装15套,共计67个充电桩。

  三是市公交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已建设并投入运营33座汽车充电桩,配备330个直流充电终端,建设智慧充电系统,可实时计算装机总量、充电总量、减少碳排放量、节省汽油量,目前系统接入120个直流充电终端。这些充电站覆盖了不同区域和场景,包括乡镇充电站4座,公交充电站9座,社会车辆充电站17座以及通勤车辆充电站3座。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按照自治区住建厅等6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我局积极督促开发企业在新开发住宅项目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建议规划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严把房地产项目规划及验收审核关,确保新建房地产项目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协调电业部门做好接电保障工作。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

  三、探索充电服务“统建统营”模式。提高居民区充电服务运营商准入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要求。进一步明确并细化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或预留标准,并纳入设计、验收规范。同时,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四、加强老旧小区充电桩建设。在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没有或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达标的,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行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共同参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探索共享、合作等发展模式。

  五、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工作。将逐步落实10%停车位同步建设充电桩和预留安装条件纳入规划设计内容。在审批公共停车场项目时严格把关充电桩设施规划设计情况,在竣工验收时,对于没有按审批方案进行建设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符合配建标准后,重新申请项目验收。尽可能满足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让群众方便受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段世雄

  联系人:蒋文杰

  联系电话:6997108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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