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0-0193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08-25 18:31:5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均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和外埠在本市备案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档案内容及评定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的奖励、表彰、认定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制度,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或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计分实行加减分制,基本分为100分。
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按照如下标准加分:
(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政府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4分、2分;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参加创优达标活动时获得国家示范、自治区示范、自治区优秀、市优秀物业服务项目称号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晋升成功的:三级升二级加5分,二级升一级加10分;
(四)获得媒体表彰或优秀报道,公众信誉好、事迹突出、起到模范表率作用的,加3分;
(五)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5分;
(六)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政府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4分、2分;
(七)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政府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贡献突出,酌情加3-10分;
(八)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适当加分。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按照如下规定予以减分:
(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的;
3、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4、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5、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服务项目,或合同终止时退出项目时未按《乌海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
6、发生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7、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8、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9、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延续和核定的;
2、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前,未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
4、未按规定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5、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6、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7、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9、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0、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3分:
1、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物业管理项目的;
2、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的;
4、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公示栏,或设置公示栏但未按规定张贴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内容的;
5、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第七条 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第八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根据计分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信用等级。分值在100分以上为“甲”级,分值在100~91分为“乙”级,分值在90~81分为“丙”级,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下为“丁”级。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理、创先评优、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评定为“甲”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优良业绩,并且颁发甲级企业荣誉牌匾;不做重点监管,办理相关手续适当减少审查环节;接管物业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创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并在评审总分基础上予以适当加分。
(二)评定为“乙”级物业服务企业,正常开展工作,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率;接管物业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
(三)评定为“丙”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警示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由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并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取消创先评优资格,且不允许承接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
(四)评定为“丁”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整改企业,作为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取消创先评优资格,取消享受奖励、优惠扶持政策的资格,且不允许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视情况降低或注销资质;连续两年被评为“丁”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注销其资质。
(五)在本市备案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被评为“丙”级的,责令限期整改,将信用等级结果书面通报其总公司并告知外埠企业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不得在本市内承接新物业项目,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责令退出本市物业市场。在乌海市备案的外埠物业企业被评为“丁”级的,责令限期整改,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不允许在本市承接新物业项目,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力或连续两年评定为“丁”级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责令退出本市物业市场。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欺瞒或不服从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按丁级企业处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事项,在作出处理决定前,相关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其有关手续。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布
第十二条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整改、上报等工作,指导推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日常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实行月填报确认制度。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25日前,对本辖区内信用信息进行确认、核实,同时负责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督促整改,然后整理相关文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记录予以修改,并视整改程度和整改时间,在被扣除分数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六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整理统计,于每年年底进行综合评分,确定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内公布上一年度评定结果,并通过乌海市住建委信息平台和乌海市智慧小区云平台向社会公示,提供网上查询和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信息内容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信息公布5日内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后,年度内物业服务管理项目的,不予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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