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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清理整治住宅小区楼道堆放杂物的公告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152/2025-04655 发文字号: 0
发文机构: 市直部门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清理整治住宅小区楼道堆放杂物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5-08-22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8-22 11:29: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清理整治住宅小区楼道堆放杂物的公告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印发的《住宅小区楼道堆放杂物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内建物〔2025103,现就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住宅小区楼道堆放杂物清理整治行动公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及内容

(一)整治区域:单元门厅、楼梯间、走廊、电表箱、管道井等楼内消防通道和公共区域以及裙房顶部、与楼本体连接处、连廊等楼栋外延伸区域。

(二)整治内容:排查清理所有杂物,重点是旧家具、纸箱、泡沫、塑料、衣物、木头、其他废物等易燃杂物同时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开展排查清理,发现存在此类行为的同步查看住宅小区楼宇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是否按要求安装且能有效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是否满足居民需求。

二、整治步骤及时间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8月31日)

督促引导居民自行清理自家堆放在楼道的杂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发现、劝阻、上报”职责,加强对小区楼道的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住户清理整改。

(二)集中整治(9月1日至10月31日)

住建、消防、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清理的杂物,依法予以清理。

三、整治处罚措施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发现、劝阻、上报”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清理的个别居民和相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充分认识楼道堆物的严重危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清理整治工作。

特此公告。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乌海市消防救援支队

乌海市公安

202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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