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细则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1-0842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细则 | ||||||||
成文日期: | 2021-11-1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11-19 18:47: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优化服务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城建档案的收集、储存、信息利用等服务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收集的容缺受理实施工作。
第六条 容缺受理的材料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除主要申请材料外,其余的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材料。 所缺材料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直接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二)不直接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
(三)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第七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大于等于申请人签订容缺受理信用承诺书的承诺日期。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服务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工作人员应当受理;对可容缺的材料,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应当在终止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承诺失信记录。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措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