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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152/2021-0757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0-1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10-18 19:40:4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三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它对于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追究工程质量责任,惩治工程领域腐败行为,以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等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现将有关要求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各类城市建设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其档案资料必须及时向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移交。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依据《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应与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签定《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明确竣工档案编制责任。

  三、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作为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和接收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各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2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申请进行不定期的现场业务指导,以确保档案按期移交。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对达到进馆标准的档案发放《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并附情况说明,限期补充。

  六、针对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类)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E类)暂不齐全的,可实行容缺受理,签订《容缺受理信用承诺书》,按约定时间补充档案资料的,视为齐全档案办理归档手续;未按约定补充资料、经催缴仍不能补充的,联系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提高对工程档案工作的认识,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我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请各责任单位抓紧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工程档案管理移交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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