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1-0474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6-30 09:55:5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全市统一的《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各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向我办提出调整意见。
附件:1.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清单制+告知
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
2.告知承诺书(范本)
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2
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 请 事 项 名 称 )
〔 ______年〕第 _____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委托代理人)
姓 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二)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人)
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二、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现将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及材料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
2.……
3.……
…………
(二)法定条件和材料要求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2.……
3.……
…………
(三)已经提交和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材料
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
2.申请人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应当在X年X月X日前一并提交。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如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本行政审批机关。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承诺,并通过《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能够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立即作出决定的,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至申请人。
(五)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单位(盖章):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