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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5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为指导围绕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机制,引导农民形成日常性的卫生清扫保洁习惯,从源头上改变农村牧区脏乱差的局面,实现美丽宜居乡村的目标。

(二)治理原则

改善民生,保护环境。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要围绕促进人民健康和提高农民生活环境质量、削减垃圾污染、改善人居环境展开。

源头分类,就地消纳。指导农户做好垃圾初步分类工作,因地制宜的建设具有污染防治措施的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就地消纳生活垃圾。

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积极参与到清洁乡村活动中,共同建设美丽乡村。

(三)发展目标

力争2019年底前完成5镇(乡、苏木)、行政村(嘎查)的垃圾收运处置。通过5年努力,实现全市农村垃圾的有效治理,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机制,有效控制农村垃圾污染趋势。

二、运行模式

   (一)垃圾分类。考虑到目前我市农村牧区大部分群众环卫意识不高的实际情况,推行垃圾分类工作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1.可利用垃圾:主要包括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建筑垃圾。可堆肥垃圾指垃圾中适宜利用微生物发酵分解并制成肥料的物质,如厨余垃圾、农作物秸秆、菜叶、炉灰、畜禽粪便等;可回收垃圾指经过再加工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如金属器物、纸板、书报、塑料制品、玻璃等废弃物;建筑垃圾如砖块瓦砾、陶片渣土、混凝土块等。

    2.不可利用垃圾: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医疗垃圾、废旧电池、废旧电器、废日用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垃圾或不可回收利用的垃圾。

   (二)垃圾处理模式。考虑到我市农户居住较分散、交通不方便以及经济成本等实际,我市主要采取源头分类、就近就地消纳的处理方式,主要为:

    1.自行处理可利用垃圾。可堆肥垃圾采用发酵堆肥、沼气净化等方式进行处理;可回收垃圾可直接变卖,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再利用;建筑垃圾采取就近就地填坑铺路、定点倾倒方式处理。

2.集中处理不可利用垃圾。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乡镇集中处理模式:由乡镇、苏木政府所在地建设小型垃圾处理厂,采用“户分类—组集中—村收集—乡镇处理”模式,辐射距离乡镇较近的村(嘎查)。 

    二是村集中处理模式:选择一些重点发展或辐射能力较强的行政村(嘎查)建设小型垃圾填埋场,采用“户分类—组集中—村收集—村处理”模式,辐射距离乡镇较远、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人口较少的村(嘎查)。

(三)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置设施配置。

    1.垃圾分类收运。按照分类标准,可利用垃圾由农户自行处理;不可利用垃圾由农牧户将垃圾倾倒入垃圾箱中,再由卫生保洁人员负责装运到垃圾处理地。

    2.垃圾放置地配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每个村(嘎查)要统一规划建设垃圾堆肥池,实行一户一池,定点倾倒。鼓励有设施农业的农牧户配备沼气池;每户配备1个垃圾桶用于倾倒不可利用垃圾;每个村(嘎查)根据实际设置若干公共垃圾收集箱。

3.垃圾收运设施配置。应当使用密闭式专用车辆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输到生活垃圾处理厂,嘎查村可使用密闭式简易车辆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中转站。

4.垃圾处理设施配置。乡镇应配套可利用垃圾回收设施和场所,每个镇建设至少1处垃圾中转站、1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主要工作安排

   (一)三区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状况普查工作和“十个全覆盖”工程,按照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总体工作要求,以镇为单位编制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充分考虑农民居住分布情况、清理转运距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转运点位及处理模式。于2016年6月1日前完成农村牧区垃圾现状、垃圾产生情况、垃圾成分调查;于8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市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二)2019年底前,全市行政村(嘎查)全面实现农村垃圾分类收运处置。

    (三)结合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和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购置垃圾收集桶、公共垃圾收集箱,做到合理布点、标示清晰,并按要求配备清洁人员及运输车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三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作为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委牵头负责,市农牧办、文明办、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环保局、商务局、爱卫办、妇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

   (二)明确工作责任。

层层分解任务并签订责任状,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完成。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专抓专管,负责保洁队伍建设和垃圾转运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实施保洁和垃圾收运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环卫保洁的村规民约,维护环卫设施正常运行,加强保洁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对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检查督导,切实解决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三)落实资金保障。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设施的建设经费,自治区、盟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企业和社会力量捐资支持等方式予以解决。乡镇(苏木)、村(嘎查)清扫保洁费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运行管护经费,采取区、镇两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方式解决。三区要制定长期的农村环境卫生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运行常态化。

   (四)加强宣传引导。

三区五镇要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处理的宣传与引导,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展板等途径进行宣传,提高农民的垃圾分类意识。要充分发挥村集体、党支部、社区村组的组织带动作用,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卫生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引导农牧养成文明健康卫生习惯。

(五)建立健全环卫队伍。

各镇(苏木)、村(嘎查)要选聘专兼职环卫人员,负责对公共区域保洁和全村的垃圾转运,人员可由乡镇或村干部兼职,条件许可的也可聘请专职人员。要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发动群众参与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推行院户门前“三包”(卫生、秩序、绿化),定期开展卫生评比,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加强考核。

三区要定期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考评,对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置且经检查考核效果明显的镇(苏木)、村(嘎查)给予补助。

(七)落实长效机制。

三区政府要形成领导带头、包片指导的工作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要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广大农牧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清洁生产习惯,促进乡风文明,实现农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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