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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历史遗留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3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积极推进解决历史遗留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审验问题,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分批开展处理历史遗留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工程范围

    明确以下七类情况的建设工程为历史遗留工程:建设单位未申报;相关申请资料不齐全;消防机构审核(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缺少规划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注销、工程停建、烂尾;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前的建筑;未按消防设计施工等原因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二、工作时间安排

    (一)8月1日-8月31日,集中处理2000年12月31日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工程。

    (二)9月1日-9月30日,集中处理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工程。

    (三)10月1日-10月31日,集中处理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工程。

    (四)11月1日-11月30日,集中处理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工程。

    (五)12月1日-12月31日,集中处理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7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工程。

    三、市、区两级住建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市辖城区内由市住建局进行监管的在建、停缓建建设工程项目及由市本级财政投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历史遗留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其余的在建、停缓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历史遗留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区财政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非财政资金国有投资项目和园区项目)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请相关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到所辖住建部门办理历史遗留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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