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工地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提升工地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水平。我局拟印发《乌海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3月4日17点30分前,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箱发送至:whszjjzajk@126.com,邮箱主题请注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
二、信函寄至: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东街8号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监科(邮编:016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字样。
三、传真发送至:0473-6985732。
附件:乌海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7日
附件:
乌海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
“绿牌”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乌海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强化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遵循“科学管控、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综合治理”原则,鼓励施工单位积极创建“绿牌”工地。
第三条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制定“绿牌”工地管理制度。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做好申报“绿牌”工地的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公示全市“绿牌”工地名单。
第四条 各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负责辖区内“绿牌”工地的动态管理,定期报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评分表》,并落实本办法要求。
第五条 “绿牌”工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90日。周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自动顺延;距竣工不足90天的,有效期至竣工日。
因扬尘治理不达标被取消“绿牌”的工程,60日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条 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批准的红线占地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审查和协调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扬尘治理中的各项工作,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承担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作业记录台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应当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自查自纠。
(三)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督促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扬尘治理工作。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绿牌”工地享受以下政策:
(一)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减少扬尘治理日常检查频次;
(二)当全市空气质量污染指数上升,启动一般性停工应急措施时,绿牌工地除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部位暂停施工外,其他可正常施工;
(三)取得“绿牌”的工程予以优先考虑推荐评选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和自治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收回“绿牌”并公示,依法处理责任单位:
(一)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各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通过现场检查或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且查证属实 , 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 ;
(二)因扬尘问题被通报批评的;
(三)同一周期内因扬尘问题被同一执法机关处罚两次的;
(四)因扬尘治理管控措施不到位多次被投诉举报 , 造成 一定社会影响, 经查证属实的;
(五)因扬尘问题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因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 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处罚的。
第九条 各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应严格履行评定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将“绿牌”悬挂于施工现场主入口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未规范悬挂“绿牌”、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乌海市扬尘治理“绿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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