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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乌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5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三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乌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5日

  乌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治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随意变更乱象,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乌海市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以及乌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海市范围内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规定。小型工程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劳资专管员。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所属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不按规定配备及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报备告知书)一致。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应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在岗履职、禁止更换的工作要求及违约处理条款。

  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时,应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人员资质、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伪造的,一经发现,按未到岗履职处理。

  对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通报,督促关键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到岗履职,列为“三包一挂”重点监管对象。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对项目经理记3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满分为12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自记满12分之日起其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参照项目经理管理。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全市范围内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议暂扣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企业1年内禁止在乌海市参加房屋市政工程投标及承揽新业务资格。

  第七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 未涉及施工关键节点、关键工序的,确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暂时离岗的,项目经理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安排好现场带班负责人,且必须经其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暂离岗位3天及以上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 从项目中标到竣工,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确需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应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审核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时应加强变更原因和同条件人员的审查,对变更原因不实和人员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同意变更,所有变更行为均需提供书面手续并加盖公章,同时向建筑市场、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变更信息,并由属地住建部门向社会公示。

  除下列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有三甲医院出具的证明);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建设单位应提供书面更换建议,变更后原管理人员6个月内禁止参与我市任何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和管理;

  (3)因个人信用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变更后原管理人员1年内禁止参与我市任何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和管理;

  (4)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书),变更后原管理人员1年内禁止参与我市任何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和管理;

  (5)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须提供所有注册执业证书已经从本企业注销或已提交注销申请且书面承诺在法定办结时间内完成注销。变更后原管理人员1年内禁止参与原公司、原公司所属母公司及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分公司、子公司的投标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变更后的关键岗位人员与变更前人员为同单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业绩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和业绩,截至变更当月,变更后人员在中标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得低于6个月,已退休人员须提供在该企业连续注册时间超过6个月的证明,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意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数量不得超过中标通知书人员的30%(向下取整)。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及以上资格的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能出现管理缺位。

  严禁伪造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变更关键岗位人员,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在信用中国网站记企业和原关键岗位人员不良行为各1次。

  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实名制平台上录入新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变更的关键岗位人员属于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人员的,建设单位应在人员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未按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的,变更无效。

  第十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相关管理人员可暂停在本项目执业。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或者开工后项目停工达90天以上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的(冬季停工除外);

  (三)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监理履职不到位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的下发提示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纪检或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合同要求配备到位、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建筑市场、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发现二次及二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项目的人员配备标准可参照原办法实施。

乌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规定(修订)--印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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