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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城市“破路、破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5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城市破路、破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破路、破绿管理及修复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容和出行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规范城市破路、破绿修复问题,以实际行动推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中城市破路、破绿所指:乌海市建成区内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指路基、路面、人行道),移植、砍伐、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的建设行为。

三、工作原则

城市破路、破绿坚持计划统筹、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快速修复、确保质量的原则。

四、职责分工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破路、破绿工作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对未按照程序办理破路、破绿许可和未按时限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二)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的审查,城市破路、破绿许可的现场勘查,对施工现场操作规范、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巡查。负责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及绿地恢复工作验收,对未按照方案施工的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并扣除申请人押金,委托第三方代为施工。

(三)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破路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审查及城市道路交通管制;负责指导施工单位对施工点位进行交通引导和疏通工作,参与路面修复后标线施划、标志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安装的验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对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乌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规划道路、各类管线的路径走向及用地、工程手续办理。

(五)城市破路、破绿修复费用,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承担。

(六)城市破路、破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负责申办城市破路、破绿许可,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工程,城市园林绿化栽植基础、栽植、养护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施工,按施工进度及时通知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和城市绿化工程栽植基础、栽植、养护工作进行验收,以及标志线及交通安全设施修复。

 五、工作措施

(一)许可管理方面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

一处一次砍伐乔木少于五十株,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五十株以上少于一百株,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一百株以上,由自治区住建厅批准。

一处一次移植乔木少于一百株,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自治区住建厅备案;一处一次移植乔木一百株以上,提请市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

移植、砍伐树木涉及古树名木,由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受理城市破路、破绿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城市破路、破绿许可内容的,申请人需按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申请城市破路、破绿许可手续,提供下列材料:

1破路、破绿许可申请表。

2)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3)经审查的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疏导方案及绿地恢复方案。

3.因埋设在城市道路、绿化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建设工程可先行施工,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24小时内将审批事项办理承诺备案手续。企业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直接完成承诺备案,并按照承诺日期补办相关手续。

4.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大修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除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外,要按标准收取挖掘修复及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取。针对供电所需开挖(下穿、上跨)道路、破绿长度在500米及以内的实行免审批承诺备案制度,由供电企业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二)施工管理方面

1.按照城市破路、破绿许可批准和备案内容的施工方案、范围、面积、时限施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方案编制实行分段施工,每段施工长度不宜超过两个相邻十字路口道路中心线,横向破路需半幅施工,待修复完工后,方可进行下一路段施工。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修复的,道路基层料不得外露,应采取路面硬化或覆盖钢板等措施,满足社会交通要求。施工中遇到与其他管线冲突或发生意外情况时停止施工,立即做好现场处置,及时报告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及管线产权单位,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组织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待冲突或意外情况排除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2.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现场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工程公示牌和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适度悬挂宣传标语。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在绕行前一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需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3.施工现场采取地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落实防尘要求。占用、挖掘、移植、砍伐的,需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路面通行。待气候满足修复条件时,立即进行路面、绿化修复。

(三)修复验收方面

城市道路工程修复及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 1-2008)执行,园林绿化工程修复及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执行。

1.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工程完工后,申请人立即清理场地,并通知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及时完成沟槽挖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管线施工作业。  

2.申请人在管线施工覆土前,应及时请专业测绘机构完成现场测量、核查,并将管线测绘成果告知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同时由住建部门做好管线数据更新。

3.申请人在路面、绿化修复工程完工前通知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涉及路面修复的同时通知公安交管部门),验收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路面、绿化修复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城市道路、绿化修复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进行路面、绿化修复。如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由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扣除申请人押金,并委托第三方代为施工。

4.城市破路、破绿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道路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绿植修复养护期为三年,自城市道路、绿植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及养护期内如出现道路沉陷、破损,绿植存活率低于95%等问题,申请人及时修复,并告知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四)宣传引导方面

1.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破路、破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宣传城市破路、破绿应该履行的程序和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引导申请人规范、文明施工。

2.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公示年度挖掘计划,让民众可以随时查看道路挖掘计划的相关信息、涉路范围以及分布情况,减少和降低工程施工对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秩序的影响。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社会宣传。 积极对接网信部门,及时回应媒体舆论关切,主动发言发声,做好道路开挖舆论引导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关系城市快速有序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作为乌海市建设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开展城市建设工作专题研究,扎实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平衡好城市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关系,及时调整工作措施,逐步摸索和完善工作方案,确保城市生态环境优美、道路完整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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