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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152/2022-0234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3-18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03-18 15:39:3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保障标准。一是保障对象。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二是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30—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集中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住建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严格执行。三是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三)工作举措。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三是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出租、营运管理。四是建立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构建快速审批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快落地。五是加强评价考核。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区及相关部门建设筹集、审批认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等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四)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支持政策。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报经批准后,可利用非居住存量住房改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财政支持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对列入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三是税费及金融支持。税费、金融等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五是简化审批流程。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联合审核项目,符合条件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简化审批流程,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五)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政策、新举措,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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